不属于劳动保障的劳动问题今年开始执行的带薪年假,退休再就业人员享
今年开始执行的带薪年假,退休再人员享受吗? 我单位有这种员工,负责劳资的人说请教了社保局:享受带薪休年假的只能是签《劳动合同》的员工,而签《劳务合同》的员工(退行再就业的员工签订的是“劳务合同”)不能享受,这对吗?退行再就业的人算公司的员工吗?他们在公司连续工作两年以上,已经和公司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他们算边缘人群吗,他们的到底和公司是一种什么关系? 请懂法的专家帮忙解答并告诉为什么,这很重要。谢谢!
社保局的说法没错,能否享受带薪年假的关键就在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是“劳动合同”还是“劳务合同”。前者可以享受带薪年假,后者则无权享受。 劳务合同是平等主体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以提供劳务为内容而签订的协议,而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定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两者之间有着本质区别。一是劳动合同关系必须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务关系则不需要;二是劳动合同关系有加班时间和加班工资支付的限制,劳务关系则没有上述限制;三是劳动合同关系受《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的调整,发生劳动争议时,应当先申诉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务合同关系受《民法》的调整,发生劳务争议可以直接诉诸法院,这就是最大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