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人的风险我为某人担保贷款20000元,贷款到期2008年10
我为某人20000元,贷款到期2008年10月,至今未还款,合同中保证人承若:(1)保证人对借款人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保证期间自借款之日起至借款到期后二年.(3)保证范围包括贷款本金,利息,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若保证人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保证人之间对借款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贷款是2008年10月到期,2010年10月以后银行再起诉,是不是我就不用替借款人(没有偿还能力)还款了呢!!?
如果银行在2008年10月至2010年10月之间,从来没有和你联系,要求你承担保证责任(也就是让你帮你朋友还这笔贷款)的话,那到2010年10月,你的保证责任就自动解除了。 但是,如果银行向你催讨过,那时效就会自动延长。 而且连带保证责任是责任最大的保证方式,银行可以不找你朋友,而直接找你要求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