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适用旅行社的质量保证金来给予旅游者赔偿
按照《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 (1995年1月1日 国家旅游局令第2号发布)的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旅行社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保障旅游者权益的专用款项。当出现以下四种情形而旅行社不承担或无力承担赔偿责任时,以此款项对旅游者进行赔偿:   (1)旅行社因自身过错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服务质量标准而造成旅游者的经济权益损失;   (2)旅游社的服务未达到国家或行业规定的标准而造成旅游者的经济权益损失;   (3)旅行社破产后造成旅游者预交旅行费损失;   (4)国家旅游局认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