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第1款中的“工作时间”、“工作岗位”应如?
我表哥在某企业工作近两年时间,一般是在下午五时下班。不久前的一天下午四时许,感觉不舒服,提前下班休息。在下午七时许,不舒服的程度加剧,到就医无效死亡。疑似“视同工伤”,但有关方面进行调查取证时,老板制止了其他员工,叫他们不要乱说。律师介入也无办法。我表哥的情形是否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该款中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应如何理解?是该理解为正在工作,还是劳动关系续存期间?希望得到专业帮助,谢谢!
这个案子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属于“视同工伤”。 如果有证据证明“老板制止了其他员工,叫他们不要乱说”可向公安机关举报他的妨碍司法的行为。 律师只是一方的代理人,不是执法人员,没有法律上的调查权。工伤案件应当由劳动部门进行调查。 这里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是指发病时“正在工作中”。当然,从大的时间概念上说,也是属于在劳动关系续存期间。因为在没有建立劳动关系前,解除或终止了劳动合同关系后,即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的情况下,员工就不可能是在此“工作”了,也就不属于工伤的范畴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