碰到这样的事情该怎么被办?我有一间茶室租赁给一夫妇经营,为期三年
我有一间室租赁给一夫妇经营,为期三年,今年这对夫妇在经营茶室期间因安全管理疏忽,以至于一名女工因一氧化碳中毒死亡在店中,在社会造成极坏影响,使茶室声誉受损,现已不能经营,事后这夫妇采事后突然搬出门店并采取欺骗、隐瞒态度企图提前退租,不想承担责任,被揭穿后采取推委方式敷衍。 由于这间茶室地处小县城,主要在夜间营业,店中发生员工暴亡惨剧,已在社会造成极坏影响,已很少有顾客上门,现连承租方这对夫妇因无法继续经营茶室已关停。现门店已不能继续营业、转租,即使门店现在出售其价值已大打折扣,给我造成了极大的经济、精神
国务院《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个体工商户改变字号名称、经营者住所、组成形式、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经营场所等项内容,以及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改变家庭经营者姓名时,应当向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 个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改变经营者时,应当重新申请登记。” 因此,你将茶室租赁给该夫妇经营,从法律上说,应该是由他们自己另行办理营业执照,不可以用你的执照,由于在事故发生时是你的执照,那么,在法律上店主依然是你,那么,你对死亡女工就有赔偿责任了。但由于你与该夫妇是租赁合同关系,该女工实际上该夫妇雇用的,你在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该夫妇追偿。 同时,你与该夫妇是租赁关系,该夫妇应当对承租的房屋的损坏具有修复赔偿责任。你有权就以上损失向法院起诉,要求该夫妇赔偿。 但所能赔偿的损失必须是有明确依据的,你的预期损失法院不会支持。至于精神损失只有给你造成明显的精神损害(如精神失常等)法院才能支持,在一般情况下,法院只能支持赔礼道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