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关于开办费摊销的问题会计制度规定开办费公司成立时一次性计入
制度规定开办费公司成立时一次性计入费用,但税法好像是让在五年内摊销,是不是这么回事?会计账务上如何处理呢?谢谢!
会计制度规定开办费公司成立时一次性计入费用,但税法好像是让在五年内摊销,是不是这么回事? 答:是这样。 会计账务上如何处理呢? 会计上一次性计入费用。但税务上按照五年内摊销,通过纳税调整处理。当年按照(N-N/5/12*具体分摊月数)的余额作为纳税所得额的调增额处理。余额部分在以后年度中,按照N/5(第2、3、4年,第五年为N/5/12*应承受的月份数)作为以后各年纳税所得额的调减额处理。 所以,设立所得税会计很重要。 当然,可以通过“递延税款借项”处理。 即第一年:借:所得税(当年部分) 借:递延税款借项(以后各年度部分) 贷:应交税金-所得税 以后年度:借:所得税 贷:递延税款借项(以后各年度部分/4) 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