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保险应该注意什么?
投保前须知 1. 确定您的需求 (1)认识自己的需求,决定适当的保险种类 人寿保险兼具保障与储蓄理财的功能。若是为减轻意外或疾病时家庭的负担,照顾家人的生活及教育基金,请选择保障性高的商品;若是筹备子女的教育经费或准备养老基金,则以选择储蓄性高的商品为宜。 (2)了解自己的需要,决定适当的保险金额 仔细盘算需要保障或准备储蓄累积的额度,先依照目前的缴费能力,决定适当的保险金额。每一保险商品每年应缴纳保险费的多少与保险金额的大小成正比。如果缴费能力无法一次达成需要的保险金额,可考虑於缴费能力增加时,逐次增加保险金额或再购买第二张、第三张新保单以满足自己的需要。 (3)衡量自己的能力,决定适当的保险费。人寿保险的保障功能,是个人或家庭理财规划,转移风险最好的工具之一,如同购买生活必需品,应属必要的支出。每年所缴纳的保险费,一般而言,以个人或家庭每年可支配所得(所得减除各种税捐後的余额)的10%为宜。 人寿保险的储蓄功能,是准备子女教育基金、个人或家庭中长期储蓄、退休养老,最稳健的理财方式之一,此部份每年所缴纳的保险费,应不超过个人或家庭每年可支配所得,减除应支付各项生活费用,即收支的余额。 2. 充分了解保险公司 寿险公司的好坏,关系到你今后的各项保障,因此,在购买保险前一定要了解多家保险公司的情况,比如通过亲自上门了解或电话咨询,切不可道听途说。建议选择经营稳健、服务良好、价格合理,出单快捷的公司,特别是服务。 3. 慎重选择业务员 人身保险代理人(也称业务员 )是指根据保险人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个人。 凡持有《资格证书》并申请从事个人代理业务者,必须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代理合同书》,持有所代理保险公司梭发的《展业证书》,并由所代理保险公司报经其所在地的中国人民银行分行备案后,方可从事保险代理业务。 个人代理人的业务范围: (1)代理推销保险产品; (2)代理收取保险费。 业务员的好坏至关重要,其对险种的建议,条款的解释,直接影响到今后的服务,影响到你的权益,据业内人士介绍,保户与保险公司的纠纷90%是因为业务员的不实说明或说明不足。建议选择业务员时可向保险公司了解其基本情况,更重要的是需要你仔细阅读保险公司出具的正式材料,有疑问通过保险公司的咨询电话了解。 4. 认真阅读并读懂险条款 索取并详阅保险计划中,有关保险商品的「保险单条款」内容,特别注意下列两类条款: (1)保险责任条款。 (2)除外责任条款。 所谓除外责任项目系指保险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的项目。各保险公司每一张保险单或保险商品,都列有除外责任项目;除外责任项目的多寡与内容,因保险法规、保险种类等及保险公司设计保险商品时,保险费率订定是否包括而定,并明列於保险单条款中。 投保时须知 1. 认真填写投保书 (1)亲自填写「投保书」, 要保书上有关告知事项应如实告知;不隐瞒不遗漏,以确保投保後的权益。 《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2)要保书上「投保人(签章)」栏应亲自签名或盖章,并请被保险人於「被保险人(签章)」栏亲自签名或盖章。 《保险法》第五十五条规定: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 2. 索取首期缴费收据 在保险公司未签发保险单前,连同投保书一起缴付首期保险费时,应向业务员索取保险公司出具的保费暂收收据或保费收据。为确保你投保的权益,最好不要收取业务员以个人或任何他人的名义出具的收条。 3. 索取保单并认真审查保单内容 填写投保单并交纳首期保险费后一个月内(特殊情况除外),您将收到正式保险单。收到保险单后,您务必进行认真审核,发现错漏之处,要求业务员及时交保险公司更正。如确认保单无误,请填妥保单回执交业务员带回公司以确保您的权益。 4. 善用契约撤销权 保单撤销权是指投保人在收到寿险保单之日起10天内,向保险公司申请撤销保险,保险公司将全额退还所收保险费。为确保该项权利的顺利行使,请务必注意: (1)收到保险单时,一定要填写保单回执,保险公司一般都是以回执日期作为您收到保单的日期; (2)投保人行使契约撤销权,可以不论撤销原因,但必须以书面为意思表示,口头申请无效; (3)由于契约撤销权影响业务员利益,业务员可能加以劝阻,这时您可以直接向保险公司申请。 (对于10日契约撤销权,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称为“10天冷静期”。) 投保后须知 1. 按时交费及交费的宽限期 按期缴纳保险费是投保人的义务,要保证保险合同的持续有效,您必须按时缴纳续期保费。 为提醒您按时交费,保险公司一般于保单应缴日前一个月向您寄发《交费通知单》。当然,该通知单仅是一种服务,即使未收到通知单,您仍需及时缴纳续期保费。 保险公司提供的缴纳续期保费的方法主要有: (1)银行自动转帐交费; (2)客户到保险公司柜台交费; (3)保险公司派专人(一般为业务员或专职收费人员)上门收费。银行自动转帐交费无论对您还是对保险公司来说,都是最便利的一种交费方式,因此越来越得到保险公司的推崇。 当然,在进行银行自动转帐收费前,您须和保险公司签定自动转帐协议。 续期保费的缴纳有60日的宽限期(《保险法》出台前的保单可能有规定30日宽限期的),在宽限期间内,保险合同继续有效,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仍负保险责任,但会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欠缴的保险费。有关宽限期间的规定,可使投保人不因一时疏忽或手头不方便,未能如期交付续期保险费而使保险合同停效。在宽限期内,您可以任意选择时间交费。但是,若是通过银行自动转帐交费,您必须注意保险公司告知的扣款日期,在扣款之前将保费存入指定银行;而且,若没有特殊原因,最好不要赶在宽限期的最后几天交费,以免到时措手不及,以致造成保单停效。 2. 保单停效与复效 投保人於宽限期间内仍未交付续期保险费(第二期以後分期保险费)者,保险合同自宽限期间终了的次日起「停止效力」,通称停效。 保险公司停效日起,不再负保险责任。 保险合同停效後,投保人得在停效日起二年内 ( 称停效期间 ) ,申请恢复效力,通称复效; 若不办理复效,於停效期间(2年)届满,保险合同的效力即行终止。 投保人申请复效,须经保险公司的同意,於缴清欠缴的保险费及滞纳金后,自次日上午零时起,保险合同即可恢复效力。 3. 降低保险金额 长期人寿保险合同缴付保费有困难,可先考虑以下列方法减轻保费负担,以维护合同继续有效及保险权益。 (1)变更交费方法:例如年缴改半年缴。 (2)减少保险金额,降低保费负担。 (3)保险合同经过一年以上者, 洽请保险公司办理:    1)自动垫缴保险费。    2)变更为缴清保险。    3)变更为展期保险。 4. 合同解除(退保) 投保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解除合同时,保险公司退还保单现金价值,未交足两年保险费的,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手续费是指每张保险单平均承担的保险公司营业费用、佣金以及本公司对该保险单所承担的保险责任所收取的费用三项之和)。 长期人寿保险中途解约非常可惜,会有下列各项损失及影响 : 已缴保险费不能全部退还,解约年期愈早,所能领回解约金对已缴纳保险费的比例也愈低。 以後若再投保: ( 1 )因年龄增长,保险费随之提高。 ( 2 )有关保险合同告知义务、二年以上自杀仍可给付等,已享有的保险权益必须重新计算。 解约後,丧失保险的保障,将使个人或家庭经济生活,处于不安定状态。万一身体情况有变化,不能通过保险公司的核保规定,将失去再投保的机会。 中途解约,弊多利少,请三思而後行 5. 保单遗失补发 保险合同有效期间内,如保险单不慎遗失或毁损时,投保人可填写保险单补发申请书,向保险公司申请补发,但须按规定缴纳工本费。 6. 保险合同的变更和更正 保险合同是要保人与保险公司双方订定的合同,具有种种法律上的关系。保险合同内容或有关事项,如有不符、错误或更动,要保人应办理变更或更正,并经保险公司同意,且批注於保险单上。有关保险合同内容变更及更正事项主要如下: 交费地址变更 投保人变更 受益人变更 被保险人出生日期及性别更正 其他文字错误更正 交费方法变更 交费期限变更 收费方式变更 意外伤害保险职业类别变更 减少保险金额 减额缴清保险、展期定期保险 中途附加各种附约 中途终止各种附约 交费地址变更 收费地址是合同双方当事人往来与联系的地点。投保人要维护保险权益不致中断,于住所或收费地址有更动时,应即时以书面通知保险公司; 投保人若不做通知,保险公司以保险合同记载最后住所或收费地址所发送的通知,视为已送达投保人。 投保人变更 投保人是向保险公司申请订立保险合同,并负有交付保险费义务之人。通常,变更有二种情形: (1)投保人请求变更; (2)继承关系变更。 受益人变更 受益人是指经被保险人指定,或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约定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受益人通常在投保时指定。 受益人分为: (1)满期(生存)保险金受益人。 (2)死亡保险金受益人。 (3)残废保险金、医疗保险金 ( 含住院医疗及外科手术等 ) 的受益人均为被保险人本人,不得办理指定或变更。 以上除第(3)项外,投保人得於保险事故发生前变更受益人,但需经被保险人同意,且批注於保险单上,始生效力。 被保险人出生日期及性别更正 出生日期或性别错误,会影响被保险人年龄计算与保险费率。投保人接到保险单时应立即核对,如有错误或不符,请办理错误更正。 其他文字错误更正 由于客户姓名、身份证号码更改或其他资料变化,保单内容也需同时进行变更。 交费方法变更 分期交付的续期保险费,於各期续期保险费应缴日前,交费方法皆可申请变更。即月缴、季缴、半年缴及年缴均可相互变更。 但实务上,以配合年度内已经交付的月数办理,例如,月缴交付三次保险费可变更为季缴,交付六次可变更为半年缴等。 交费期限变更 交费期限变更 交费期限是指5年缴、10年缴和20年缴等,一些保险公司(如平安保险公司)受理交费期限缩短业务,即20年缴改为10缴、5年缴,10年缴改为5年缴等业务,变更时应补交两种交费期限的准备金差额。 收费方式变更 收费方式是指银行自动转帐交费、到保险公司柜台交费和保险公司派专人上门收费等保险公司收取续期保费的方式。其中银行自动转帐是最方便、最有效的方式,因此各保险公司都提倡由其他收费方式改为银行转帐方式。 意外伤害保险职业类别变更 伤害保险的保险费率,是依据被保险人所从事的职业或职务分类计算,现行职业类别有八类(含适用特别费率及拒保),被保险人所从事的职业或职务变更时,要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即时以书面通知保险公司。 (1)若职业类别变更,则保险公司应重新核算保险费。例如,原是「内勤人员」更动为「外勤人员」时,其职业类别将由第一类更改为第二类 ; 反之,由第二类更改为第一类,保险费率会减少。 (2)若职业类别有更动,其危险性增加,未通知而发生保险事故者,其保险金按原收与应收保险费的比例折算给付。 (3)若职业类别有更动,依职业分类表属拒保范围内者,保险公司概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於接到通知後会按日数比例计算退还未满期保险费,并终止保险合同。 减少保险金额 长期人寿保险合同於保险合同有效期间内或年金保险於进入年金给付期间前,投保人可以申请减少保险金额: (1)减少後的保险金额,不得低於保险公司最低承保金额,其减少部分视为解除合同。 (2)若保险合同已达有解约金者,该减少部分的解约金,应偿付要保人。 减额缴清保险、展期定期保险 长期人寿保险合同,投保人缴足保险费(通常一年以上)累积有保单价值准备金时,得以当时保单价值准备金的金额,做为一次缴清的趸缴保险费: (1)变更为原保险合同继续有效,但保险金额减少的保险,称为减额缴清保险。 (2)变更为原保险金额为原保险金额扣除保险单借款本息或垫缴保险费本息後金额,保险合同继续有效一定期限的保险,称为展期定期保险。 投保人申请变更为减额缴清保险或展期定期保险时,若有保单红利、保险单借款或欠缴、垫缴保险费的情形,保险公司会以当时保单价值准备金的金额加上保单红利,扣除欠缴的保险费、保险单借款本息及垫缴保险费本息後,以净额办理。 中途附加各种附约 投保人可於人寿保险合同(主合同)有效期间内,中途申请增加各种附约,但附约随主合同有效而有效。 附约的类别有个人与家庭附约二种,保险种类有人寿保险、伤害保险及健康保险附约。一般而言,保障内容与项目相同的保险商品,附约的保险费率比主合同的保险费率便宜;若要增加个人或家庭保障,以申请附加附约较有利。 中途终止各种附约 各种附约都可以随时办理终止或解约,但要保人不可以要求保险公司,仅终止主合同,而保留附约。有关附约中途自动终止的情形,主要有: (1)主合同办理解约或变更为缴清保险。 (2)被保险人的年龄达保险公司最高承保年龄。 伤害保险附约及健康保险附约,若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间内,已申领任何一种保险金者,终止该附约时,保险公司不偿付未满期的保险费。 7. 生存保险金领取 生存金的领取方式: 目前国内保险公司为客户提供的生存金的领取方式主要有银行自动转帐领取、到保险公司领取和委托他人到保险公司领取等三种方式,其中银行自动转帐领取随着保险公司给付高峰期的到来将逐渐成为主要方式,采用转帐领取时要注意三个问题: (1)认真阅读保险公司提供的《生存保险金自动转帐给付授权书》,避免因不了解授权书内容而在以后发生纠纷; (2)地址发生变化一定要及时通知保险公司; (3)存折遗失及时与保险公司联系,变更授权帐号。 生存金的领取资格人:生存给付的领取资格人为保单的生存受益人,但若生存受益人未成年,可以由其法定监护人代为领取。 生存金领取应备文件:到保险公司领取生存金或办理转帐给付授权手续时,一般需提供以下证件: (1)保险单; (2)被保险人生存证明(如户口本); (3)生存受益人身份证明(如身份证) (4)最后一次交费凭证。 若委托他人代办,还需生存受益人的授权委托书及代办人身份证明。 8. 保险事故发生的通知 投保人、受益人或被保险人,应於知悉保险事故发生後及时(一般在十日内)通知保险公司,并於通知后尽快提供所需文件以便保险公司进行理赔处理。 保险事故发生的通知可以采取: (1)书面通知 (2)电话告知 (3)请业务员协助等方式办理。 为使保险公司能迅速处理保险金的申领,通知内容包括:被保险人的姓名、出生日期、性别、身份证号码、保险单号码、保险事故发生日期及保险事故发生状况和程度(伤害保险指被保险人伤害的程度)。 9. 保险金的申请与时效 申领保险金是受益人的权利,各种保险金的申领时效,自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经过两年不行使而消灭。 保险公司於收齐保险金申领应备文件后,应於十五日内给付保险金; 10. 受益人申领保险金的文件 受益人申领保险金应备文件,依据保障内容与给付项目不同而不同,请详阅保险单条款的约定。 11. 客户服务与投诉 各人寿保险公司为服务保户,除在各地区分支机构设有保户服务单位外,於总公司内皆设有保户服务部门 ( 通称保户服务中心 ) ,做为总公司与保户直接连系的窗口。 各人寿保险公司保户服务中心服务项目,主要有: (1)提供保险问题咨询服务。 (2)提供各种保险合同内容变更及更正咨询服务。 (3)提供各种保险金申请书表及相关事项咨询服务。 (4)处理保户申诉案件,或转交保户申诉部门处理。(部份保险公司另专设保户申诉部门) (5)其他保户意见处理。 保户若对保险从业人员、保险事务处理有意见或不满意,或认为各项保险金的给付未能确保其权益等,可向各人寿保险公司保户服务中心提出意见及申诉。 保户的意见及申诉案件,可以下列任何一种方式提出:电话、信函、传真、或亲赴服务中心办理。 各人寿保险公司保户服务中心或保户申诉部门皆为独立单位,不隶属於业务或展业部门,会以审慎客观的态度处理保户的意见及申诉案件,解决保户的问题,并维护保户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