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的问题承诺期间从信件上标明的发信日期起算,可是要约是到
承诺期间从信件上标明的发信日期起算,可是要约是到达生效的。那要约还没生效,承诺期间就开始起算了,有什么用呢?这时候受要约人可以进行承诺么?
承诺期间从信件上标明的发信日期起算,可是要约是到达生效的。那要约还没生效,承诺期间就开始起算了,有什么用呢? “承诺期间从信件上标明的发信日期起算”这是起算日,不过信件中还有一个明确的承诺终止日。这样规定是为了防止承诺期间过长,而不利于合同的订立。 这时候受要约人可以进行承诺么? 这个时间信件没到达受要约人时,当然不是承诺。如果发出要约相对方即受要约方此时发出的承诺不是承诺,理论上说应当交叉要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