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四种计提折旧的方法都可以用吗?
固定四种计提折旧的方法都可以用吗?
一般采用平均年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 (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五)电子设备,为3年。 另外,根据国税发[2009]8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以及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的固定资产可以采用加速折旧,采用缩短折旧年限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企业确需对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加速折旧方法的,应在取得该固定资产后一个月内,向其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报送以下资料:   (一)固定资产的功能、预计使用年限短于《实施条例》规定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的理由、证明资料及有关情况的说明;   (二)被替代的旧固定资产的功能、使用及处置等情况的说明;   (三)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拟采用的方法和折旧额的说明;   (四)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