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发票:乙方开错甲方税号而甲方已付费,责任方是谁?甲方换税号
甲方换税号后,乙方开具过正确发票,本次发票却用了旧税号。甲方居然完成了付费手续,事后才发现税号出错~~ 如果说,这是一次事故,请告知: 1)本次事件中,究竟涉及多少人,他们分别该承担怎样的责任? 2)据说乙方税票已“认证”,该怎么处理才能退回甲方税款? 附:大概的发票经手人: 1)合同乙方办理部门(办理人、部门负责人) 2)合同乙方开票人() 3)合同甲方联系人(办理人、部门负责人) 4)合同甲方财务人员(通常应该有多少“关”?)
1、据说乙方税票已“认证”,该怎么处理才能退回甲方税款? 乙收了甲的货款,并提供增值税发票给甲。应由甲凭抵扣联“认证”,由乙缴纳增值税。但由于税号有误,甲是无法认证通过的,而乙方不存在“认证”的问题,但肯定已经做收入进行申报。 根据《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18号)规定: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现开票有误等情况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视不同情况分别按以下办法处理: 1)因专用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的,由购买方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此时购买方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 2)因开票有误购买方拒收专用发票的,销售方须在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购买方出具的写明拒收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3)因开票有误等原因尚未将专用发票交付购买方的,销售方须在开具有误专用发票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以及相对应蓝字专用发票的信息,同时提供由销售方出具的写明具体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出具通知单。销售方凭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因此,专用发票税证号有误,可要求重新开具即可,不必退回税款。  2、本次事件中,究竟涉及多少人,他们分别该承担怎样的责任? 由谁经办发票认证及核对的,就应当认真做好本职工作。由于这种事情纯属偶然发生,也是不可避免的,但未造成经济损失,因此不必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总结经验,避免再次出现相同的错误才是最重要的。 建议: 1)由专人负责发票认证及核对工作,每次取得专用发票后做好签收,并仔细核对开票信息(对于金额较大的进项发票尤其要多核对几次),核对好这些信息是很有必要的; 2)180天内及时认证发票,即使发票有误,也有足够的时间要求对方重开; 3)公司有项目(如税证号、地址电话、名称、开户行及账号)发生变更的,要及时告知开票方。可重新打印一份正确的开票信息传真给供应商以便其按正确的信息开具发票及修改开票系统中的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