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道法律题!谢谢1998年6月30日,青岛公交集团第二汽车有限
1998年6月30日,青岛集团第二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开通了127路车,即城阳区城阳镇至惜福镇的车辆,未到城阳区交通局办理有关手续,分别于1998年7月、9月,1999年4月被城阳区交通稽查大队及城阳区交通运输管理处查到5辆车辆,该5辆车均无“道路运输证”及缴费单据,其中4辆车作为证据保全在交通局,城阳区交通运输管理处于1999年4月23日认定青岛公交集团第二汽车有限责任公司的鲁B90406号车无“道路运输证”和交通规费,擅自在城阳区经营道路客运,违反了相关规定。于是做出罚款1000元,并通知该公司5辆车补交
前者扣留车辆属于行政强制措施,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后者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也属于具体行政行为。第三,交通大队和交通运输管理处做出补缴规费的决定暗含同意进行公交运行,但应当补全相关手续费用,这里有一个行政许可法律行为,也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本案不属于共同诉讼,共同诉讼针对人数众多的当事人所提出的诉讼标的,本案的当事人是一对一的。交通大队和交通运输管理处的处罚决定应当认定为一体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