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机关和仲裁机关是属于什么性质的机构?如果这些机关徇私枉法,受?
是么还是行政诉讼?
《公证法》 第六条 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 《仲裁法》 第十四条 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      第十五条 中国仲裁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仲裁委员会是中国仲裁协会的会员。中国仲裁协会的章程由全国会员大会制定。   中国仲裁协会是仲裁委员会的自律性组织,根据章程对仲裁委员会及其组成人员、仲裁员的违纪行为进行监督。   中国仲裁协会依照本法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仲裁规则。 由此可见,公证机构是独立行使公证职能的单位,受司法局管理,但公证机构的责任与行政机关无关,在《公证法》制定的当时,主要的基调目的就是把各公证处脱离行政编制,变为独立的服务单位。 仲裁是“准司法”程序,过去曾经由工商局管,但现在仲裁法通过之后,仲裁委是社团法人,与国家行政机关在上脱离了关系。仲裁法规定仲裁委是政府有关部门与商会统一组建的。实践中,各地商会的驻地通常也就是仲裁委的驻地。 公证机构主要职能是“证明”,对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义务通常直接影响不大,如果公证机构因过错开出虚假的证明造成他人损害的,当事人可以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当然也可以提起民事诉讼把公证机构推上被告席。 对当事人实体权利义务影响比较大的可能是公证债权文书,这种文书可以直接作为法院的执行依据。在执行程序时,如果当事人认为执行依据有问题,可以提出异议,法院执行庭审查后认为确实有错误的,不予执行。对于违反公证法和公证员职业准则的机构个人,要承担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 对不公正的仲裁裁决,当事人的救济方法有两种,一是撤销,二是申请不予执行。具体条件请见《民事诉讼法》和《仲裁法》。但法律没有规定仲裁机构对当事人的民事责任,因为仲裁的前提是当事人的合意。根据意思自治,后果自负的基本原理,即使仲裁裁决被撤销,仲裁机构也通常豁免于民事责任。对于仲裁员的责任问题,仲裁法有规定,仲裁员“故意”或者“违法”造成当事人损害的,承担法律责任,这就包括民事诉讼追究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