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项税额未抵扣问题?由于在2009年7月我们是铺导期,当月认证的
由于在2009年7月我们是铺导期,当月认证的在8月抵扣,结果我们有一笔7月份15万的进项税未抵扣,在2010年检查中,被查出这一笔未抵扣,在2011年11月我们又将这一笔申报抵扣了,现在税务说这一笔已经过了抵扣期不能抵扣,并要我们补交这一笔15万的税,请问为什么要补交税呢?最多也是作进项税额转出,为什么会存在补交税一说呢?请问我应该拿出哪一条增值税条例的依据来作说明呢,说明我公司不应该补交这一笔税?
你公司应该补交该笔税款。根据国税发[2003]1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自该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2009年11月9日发布的“国税函[2009]617号”通知,从2010年1月1日起,增值税进项发票的认证抵扣期限由原90天改为180天(6个月)。 你单位2009年7月份取得的15万的进项税如在当月未抵扣,应在3个月内申报抵扣,否则超期将不予抵扣。你单位在2010年11月份已经超期,不能再申报抵扣,故应该补缴11月份的增值税款及相应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