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题2001年12月,中国深圳某公司与德国一公司
2001年12月,中国深圳某公司与德国一公司签订了6万箱芦笋罐头出口合同,合同约定:1. 价格条件为FOB青岛;目的地为;装船时间为2002年6月;2. 深圳公司负责联系船舶,德公司开立以深圳公司为收益人的不可撤销信用证。合同签订后,深圳公司依约备好货物,德国公司也开立了信用证。但由于船舶紧张,深圳公司联系不到运输船舶,于是致函德公司要求派船;并称:根据《Incoterms2000》,FOB条件下,作为买方的德公司应自己来订立货物运输合同并承担其费用。德公司回复:双方合同并未约定适用《Incoterms2
1、适用。合同双方没有排除公约的适用,则公约自动适用于他们之间的买卖合同。 2、适用。Incoterms2000是国际惯例,双方选择了FOB,意味着双方的合同适用通则。 3、按FOB,应由德国公司负责安排运输,但合同双方可以对其项下的内容进行不同的约定。从题中所述,双方合同中已明确约定由深圳公司负责安排运输,则这个约定是有效的,应该由深圳公司联系运输船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