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款收入与劳务收入的问题我公司几年前与供应商发生退货一事,现经法
我公司几年前与供应商发生退货一事,现经判决赔款46000元与进货价26000元之差应走营业外收入,诉讼费、差旅费支出已与赔款收入20000元相抵无剩了。但之前会计没有挂账,老板还不让体现赔款收入,现应如何账务处理? 另:有个人名下进账单入我公司账户,问及我公司人员是劳务收入,此劳务发生是和对方公司名下签定的,针对个人名下的进账单应如何处理,我公司劳务所得应按800元限额上缴个人所得税,具体的计算方法是~~`
诉讼费、差旅费支出做其他应收款,经法院判决赔款46000元与进货价26000元都转入其他应收款,看看余额决定转入营业外支出或收入就可以了 由于是法院判决的退货,只要注意进项税额做转出就可以 个人名下进账单入我公司账户按劳务收入处理,如果你们是个体,按照800元抵减费用后也按照累进税额计算,和工资的计算一样,就是抵减数是8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