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类费用如何核算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91号)规定:对新办企业、单位开业之日的执行口径统一为纳税人从生产经营之日起开始计算。生产经营之日,是指从纳税人开始从事生产经营的当天算起,包括试营业。但该通知执行后,各地对新办企业、单位生产经营之日理解不一。为便于各地具体执行和掌握,国税局在对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的批复中,做了更明确的规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执行口径的批复》(国税函[2003]1239号)的规定,对新办企业、单位开业之日的执行口径统一为纳税人取得营业执照
相关费用应当计入当期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