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笔业务中发票中的销货单位、定单中的供应商、送货单的送货单位不一?
我司是一家外资,在上个月末,收到了三张来自外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面标示的销货单位是A公司,开的货物名称和数量与我司的定单上不符,但金额一致;我司定单中的供应商是B公司;在送货单上,货物的名称和数量与定单一致,但送货单位盖章处却盖的是:**市B电子厂,经了解,这三家单位都属于一个集团公司,即B集团公司,请问,我司收到这种发票该如何处理?
这种发票,要他们重新开具,现在税务机关对增值税发票的审核非常严格,供应单位、货物名称、数量、金额等全部要素都一致;不一致的,不允许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