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残值率有没有规定相关的范围?
企业会计制度: 第三十六条 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消耗方式,合理地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和预计净残值,并根据科技发展、环境及其他因素,选择合理的固定资产折旧方法,按照管理权限,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或经理(厂长)会议或类似机构批准,作为计提折旧的依据。同时,按照、行政法规的规定报送有关各方备案,并备置于企业所在地,以供投资者等有关各方查阅。企业已经确定并对外报送,或备置于企业所在地的有关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年限和预计净残值、折旧方法等,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仍然应当按照上述程序,经批准后报送有关各方备案,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 18. 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除本准则第22条所列情况外,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一经选定,不得随意调整。 税法规定: 内资企业: 根据2003年6月18日国税发[2003]70号第二条、取消企业调整固定资产残值比例备案权的后续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31条规定,企业固定资产残值比例不高于5%的部分,由企业自行确定,需要调整残值比例的,应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取消备案权后,为防止企业随意降低残值比例,提高固定资产折旧额,企业计算可扣除的固定资产折旧额时,在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两法”合并前,固定资产残值比例统一确定为5%。 外资企业:根据2003年10月24日 国税发[2003]127号,第四条、取消企业固定资产少留或不留残值审批的后续管理:   根据税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企业的各类固定资产在计算折旧前,应该估 计残值,从固定资产原价减除。残值应当不低于原价的10%;需要少留或不留残值 的,须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取消上述审批后,对企业新购置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在计提折旧前,其残值暂统一确定为10%。对一些固定资产凡能预见在其使用年限 结束后无法变卖、或者没有变卖价值的,可不留残值。 综上所述,对税法来说内资企业残值率5%,外资企业残值率10%。 会计制度本身并没有严格规定范围,但简单起见还是与税法一致比较简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