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后,女方要是不愿意与其发生性行为,算不算强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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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内部夫妻关系构成的强奸罪,国外已经有相当多的类似案例。但是在我国对此还存在很大争议。 我国刑法第236条对强奸罪作了规定:它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请注意强奸罪定义中最核心的“违背妇女意志”一条,此定义并没有涉及到当事双方是否为婚姻关系。只要是“违背妇女意志”并且与其发生性关系,则以强奸罪论处。 至于丈夫能否成为强奸罪的主体,我国刑法学界对这一问题也有争议。有观点认为丈夫强奸妻子不构成强奸罪,因为结婚以后妻子对丈夫的性行为已经表示终身同意,因而丈夫的每次性行为不必都要征得妻子的同意。但未婚妻与无效婚姻不在此限。也有观点认为,为了尊重女方,丈夫也不能强行与妻子性交,否则,也就构成强奸罪。也还有观点认为,丈夫强行与妻子性交,构成伤害罪。强奸罪主体的刑事责任年龄为14周岁以上。 所以,在我国,夫妻双方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还是应该以伤害程度为重要的参考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