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国外科研机构订立技术转让合同,按预期产品销售收入1%付款,尚无?
与国研机构订立技术转让合同,按预期产品销售收入1%付款,尚无销售,缴不缴纳印花税?
2012-10-17 22:57 补充问题 是否参照:“金额不确定的合同,先按5元计税贴花,在结算实际金额时,应当按结算金额计算的税额减去已经按贴花的5元后的差额补贴印花税票。”规定执行? 是的。 根据《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地字[1988]25号)的规定,有些合同在签订时无法确定计税金额,如技术转让合同中的转让收入,是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收取或是按实现利润分成的。对这类合同,可在签订时先按定额五元贴花,以后结算时再按实际金额计税,补贴印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