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出资问题94年国有公司与外商签订合作协议,共同兴
94年国有公司与外商签订合作协议,共同兴办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经过了各级审批机关审批,领有营业执照。中方以其所有的房产并房产装修出资,外方以现汇出资。但,中方所有的房产迟迟未过户到合作企业,外方只好以租赁形式占有使用房产,并由合作企业缴纳租金。合营企业一直由外方经营。中方每年提取固定收益和租金,不参与利润分配。 合作期间,外方多次变更股东。2005年最后一次变更股东后,股东会决议中方撤回房产,仅以装修和设备出资。外方同意,并注资购买中方房产原所占股份。以此为基础,修改了公司章程。并经过了
1、管理局怎么有权力过问国有公司以房产出资的行为?其职能是什么? 答:“依法监督管理资本项目下的交易和外汇的汇入、汇出及兑付”是国家外汇管理局的职能之一,你所说的“外汇管理局认为,中方原将房产出资的行为是对国有资产的损害”应该可以视为外汇管理局“依法监督管理‘资本项目’下的交易(与外汇相关)”。根据国务院“三定方案”,国家外汇管理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设计、推行符合国际惯例的国际收支统计体系,拟定并组织实施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制度,负责国际收支统计数据的采集,编制国际收支平衡表。 (二)分析研究外汇收支和国际收支状况,提出维护国际收支平衡的政策建议,研究人民币在资本项目下的可兑换。 (三)拟定外汇市场的管理办法,监督管理外汇市场的运作秩序,培育和发展外汇市场;分析和预测外汇市场的供需形势,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供制订汇率政策的建议和依据。 (四)制订经常项目汇兑管理办法,依法监督经常项目的汇兑行为;规范境内外外汇帐户管理。 (五)依法监督管理资本项目下的交易和外汇的汇入、汇出及兑付。 (六)按规定经营管理国家外汇储备。 (七)起草外汇行政管理规章,依法检查境内机构执行外汇管理法规的情况、处罚违法违规行为。 (八)参与有关国际金融活动。 (九)承办国务院和中国人民银行交办的其他事项。 2、中方有何违约行为?其以房产出资但又迟迟未办理过户手续该如何认识?2005年的股东会议决议:中方撤回房产出资,其所占股份由外方注资购买的内容该如何认识其效力? 答:中方以其房产出资而不予办理过户手续,有可能是因为其房产产权属于国有资产或是其他所有权原因等(比如:只有使用权,而产权属于国有),如是这样可以认为“虚假出资”或出资不实。由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属于“契约式”企业,双方在此没有实际办理产权过户的模式下已“合作经营”多年,因此,可以认定事实上的合作形式有效。其涉嫌“虚假出资”的“后果”:“中方不参与利润分配(可视为中方已承担违约责任)”,已事实上执行。 3、这个合作协议有效嘛?是否属于无效协议? 答:由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属于“契约式”企业,其企业章程及法律依据都以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的“合同”协议为准,而此例中在双方知情的情况下已事实执行多年,应该认为有效。但如果涉及损坏国家及公共利益,如原“房产出资的行为是对国有资产的损害”属于事实,应该予以纠正,并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责任。 4、站在外方立场上,如何维护外方利益? 答:外方可以依据中国现行有关外商投资企业法及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法津条文及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与中方进行搓商,或者进行有关申诉,以维护外方自己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