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账式国债柜台交易买入、卖出价差是如何确定的?
 答:《商业银行柜台记账式国债交易管理办法》规定:“承办银行买入、卖出的双边报价价差幅度,不得超过规定的价差幅度。买卖价差幅度由中国人民银行和财政部根据市场情况商承办银行后确定和调整。”买卖价差幅度的确定和调整,将通过中国债券信息网公布。目前,各试点银行买卖价差幅度上限暂定为1%,即:(卖出价-买入价)/买入价≤1%。买卖价差是国债柜台交易手续费的合理替代,是试点银行弥补运营成本,获取经营收益的主要来源。试点银行可以在规定的价差幅度内,根据市场情况自由确定和调整柜台交易国债的买价和卖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