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设备做实物出资,以及将设备销售给独资企业应由哪个部门、公司做评?
外商投资财产价值鉴定可分为法定鉴定及检验鉴定(民事行为的鉴定业务)两部分。 对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以实物作价投资或外商投资企业委托境外投资者用投资资金从境外购买的财产,按《外商投资财产鉴定管理办法》、《关于加强外商投资财产价值鉴定的通知》等文件的要求,由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依法办理外商投资财产进口价值鉴定工作。东莞地区目前由检验检疫局机电科实施鉴定。 对独资企业,根据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1999年发布的《关于做好当前外商投资财产价值鉴定工作的通知》要求,“从1999年10月1日起,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外商独资企业进口设备不再进行强制性的价值鉴定。”不再收取价值鉴定费用。 对“三来一补”企业转型升级,根据《国家管理局关于完善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三来一补’企业转型投资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向外汇局询证的,需向外汇局提交有关材料,外汇局经审核确认该转型投资的设备系进口货物且并未对外付汇后,可根据其商品价值鉴定书列示的金额,出具外方出资情况询证函回函,并办理外资外汇登记手续。”同时,在文件的附件9中要求企业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局财产评估机构出具的价值鉴定书原件及复印件”。由于此类业务不属检验检疫局强制性鉴定范围,检验检疫机构对整个外商投资财产价值鉴定工作只行使监督管理的职权。目前东莞地区此类业务由中检集团(CCIC)东莞分公司等具备资质的机构在企业自愿的基础上受理此类价值鉴定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