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分!!跪求一个经济法案例分析答案!!希望答案越详细越好!200
2006年2月,刘某经某宾馆考核,被招收为服务员,在该宾馆工作,并与宾馆签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该合同约定:“鉴于宾馆服务行业的特殊要求,凡在本宾馆工作的女性服务员合同期内不得怀孕。否则,宾馆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当时,刘某对这一条款没太注意,就在合同上签了字。2007年8月,因刘某男友工作单位正在筹建家属楼,为了能分得住房,刘某与男友结婚,不久怀孕。该宾馆得知后,以刘某违反劳动合同为由,于2008年1月15日作出了解除与刘某所定劳动合同的决定,并没收了刘某签订劳动合同时缴纳的抵押金2000元。刘某不服,向
第一,合同约定:“鉴于宾馆服务行业的特殊要求,凡在本宾馆工作的女性服务员合同期内不得怀孕。否则,宾馆有权解除劳动合同。”该条款限制了劳动者应有的人身基本权利,本身就无效,无论签订的时候是否看到该条款都是无效的。 第二,职工无约定和法定情形用人方不能任意解除合同,以上面的条款解除合同当然无效。另,妇女在妊娠期更不能解除合同。 第三,宾馆收取抵押金的行为本身就于法不合,更谈不上没收行为合法。应无条件全额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