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筑业发票在土地增值税税前扣除问题我公司为房地产公司,开发的
我公司为,开发的房产项目也属于我区,承建方为市直一建筑企业,现我公司要求建筑企业开建筑业发票,但对方只同意在市直地税开具建筑业发票,而我区地税局要求该建筑企业在我区开具建筑发票,并说如果对方未在我区开具发票,那么其在市直地税开具的发票我公司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税前不得扣除,请问这一规定有没有依据,如有,为何文件号?
按照规定,承建方应该在施工地地税代开发票。但是,土地增值税汇算清缴相关政策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对方未在施工地区开具发票,其在市直地税开具的发票不能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税前扣除”。因此,建议让你单位主管税务局提供这个规定的文件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