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我爷爷去逝,2005年我老婶伪造了一份1995年80万?
1998年我爷爷去逝,2005年我老婶伪造了一份1995年80万元的房屋买卖合同,该合同上有我爷爷的签名及手印(已签定为假的),另有两个证人签字,并在当地报纸见报声明,于2005年将我爷爷的房产过在其名下.此事家里其他直系亲属皆不知此房已被其更名为已. 请问上述情况她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 如不构成合同诈骗罪,对她这种行为除了退回就没有其它任何制裁吗?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 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 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 数额较大的行为。 如果她是利用该合同骗取合同的相对方的财产, 则构成了合同诈骗罪,但在实际上她的目的不是骗合同的相对方,而是以此非法占有遗产,所以,这不是合同诈骗罪。 她的这种行为除了退回非法占有的财产外,其他继承人可以请求她不分得遗产。 《继承法》第七条:“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三)遗弃被继承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