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新会计制度下交付以前年度固定资产要补提折旧吗请问:我单位有一
请问:我单位有一项在建,审计结论上的竣工日期是07年11月份,审计结论一直到09年6月份才出具,该工程也未预交付固定资产,那我现在正式交付固定资产,在新会计制度下,需要补提07年12月到现在一起19个月的折旧吗?
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第三十三条、三十四条规定,所建造的固定资产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应当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日起,根据工程预算、造价或者工程实际成本等,按估计的价值转入固定资产,并按本制度关于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的规定,计提固定资产的折旧。待办理了竣工决算手续后再作调整。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应当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在年度内办理竣工决算手续的,按照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并调整已计提的折旧额,作为调整当月的成本、费用处理。如果在年度内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应当按照估计价值暂估入账,并计提折旧;待办理了竣工决算手续后,再按照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同时调整年初留存收益各项目。 根据上述规定,你公司应该在07年11月份将在建工程转入固定资产,在2007年12月份提取折旧。因此,需要补提折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