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啥增值税中“将购买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将不?
增值税中“将购买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不得抵扣进项税”。而我不明白,这都是视同销售的行为呀,且视同销售是要计算销项税的嘛。为啥不让抵?
增值税是以商品或劳务销售额为计税依据并扣除已征税款的一种流转税。从计税原理上讲,增值税是以商品(包括劳务)增值额为征税对象的一种税,因此叫增值税。但由于在实际工作中,准确计算商品的增值额十分繁杂,因此根据增值税的计税原理,采取抵扣已征税款办法计算征收增值税。具体做法是:以商品销售额为计税依据,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计算出商品应负担的增值税额,然后扣除为生产商品所耗用外购物资(如原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在以前生产流通环节已缴纳的增值税,扣除后的余额为企业应纳税额。 而将购买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将不得抵扣进项税是因为: 1、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的货物不再进入生产和流通环节,不是为生产商品而耗用的外购物资,不符合增值税扣除的定义 2、增值税的主要特点之一是税收负担由商品最终消费者承担,因此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的物品因其是最终消费,税收由最终消费者承担,所以不能再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