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大人一栋房子,住了多年,发现自己拥有房屋产权证,而土地所有权
一栋房子,住了多年,发现自己拥有房屋证,而土地所有权证属于另一家房产公司名下了,现在原告起诉房产公司,追加颁证机关工业局为被告,以用益物权纠纷的案由起诉。 如果你是法官该如何审理如何判?如果只先打行政官司撤销土地所有权证,再民事审理确权对不?是否更合适?
行政机关对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的登记是行政确认行为。 行政确认行为必须以清楚明了无争议的民事权利归属为前提。如果你与房地产公司对土地使用权归属于你并无异议,那么可以直接去国土资源局办理相关登记变更手续。但是如果双方存在争议,就不行了,必须对土地产权进行确认。 你所理解的恰好反过来了。真正的法律程序是这样的:先进行民事诉讼,确认土地的使用权归属。获得生效的裁判文书之后,根据判决书的内容直接到国土局办理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