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司案例一:浩远房地产开发公司曾于1994年3月,以1000万元
案例一: 浩远房地产开发公司曾于1994年3月,以1000万元从他人手中购买了一块位于某市临近海边的100亩土地,以便在该地建设一栋豪华。该地旁边有一商店即海滨商店,占地10亩。浩远公司在购得该土地以后便与海滨商店协商,并于1994年5月初订立以书面合同,合同规定:海滨商店在20年之内不得拆除该商店并兴建高层建筑,以阻碍浩远的旅客今后在酒店上眺望大海,并影响浩远酒店周围环境的美观。为此浩远每年向海滨商店支付10万元,以作补偿。双方在合同生效后过来一年,海滨商店因经营不善,便将该房屋全部转让给大龙公司。在订
本案考察的是物权法当中的地役权。 本案中,浩远公司与海滨商店签订的是设立地役权的合同。《物权法》第158条规定,地役权自地役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关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由此可见,本案中,浩远公司与海滨商店签订的是设立地役权的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双方当事人均应受合同的约束。 同时,“双方在合同生效后过来一年,海滨商店因经营不善,便将该房屋全部转让给大龙公司。在订立合同时,海滨商店没有向大龙公司提及其与浩远之间的协议,”那么大龙公司为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该地役权合同在本案中未提及已经登记,所以该合同不能对大龙公司生效。 最后,浩远公司可以追究海滨商店的违约责任而不能向大龙公司主张。 另:海滨商店和大龙公司的转让合同是当然有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