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工伤死亡赔偿问题一个朋友的老婆与广西南宁的一个宝洁公司签订了合
一个朋友的老婆与广西南宁的一个宝洁公司签订了合同,有天在上班期间晕倒,送到抢救9天后死亡,死亡诊断是脑出血、呼吸循环衰竭。医药费3.3万元,丧葬费3千元。公司支付了2.2万元的治疗费,现在我认识的这个人自己每月是领低保的,俩个小孩均在读初中,家庭经济情况非常困难。现在可否要求公司支付丧葬费和救济金等费用,相关法律依据在哪里?谢谢!
可以。以下 广西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的有关规定    一、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由企业发给主办丧事的单位或死者亲属本市、县上一年度企业职工4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作为丧葬补助费,职工在火葬区域内死亡的应实行火葬,对坚持使用棺木土葬的,不发给丧葬补助费。    二、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从死亡的下一月起,按月发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标准:供养城镇户口1人者,每月按本市、县上年度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5%发给,每增加1人者增发10%;孤身1人者,每月按本市、县上一年度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30%发给,户口在农村的按城镇户口供养人标准的80%发给。    三、供养直系亲属人数超过3人的按3人计发,每月领取救济费的总额不得超过死者生前的工资总收入。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发至失去供养条件时止。    四、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除按上述一、二条规定给予定期救济费外,另发给死者直系亲属一次性困难补助费。其标准:按死亡职工当月工资收入发给8个月的生活困难补助费。领取困难补助费亲属为: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和其他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由第一顺序领取。没有第一顺序领取人的由第二顺序领取。困难补助费同一顺序人员均等享受。如死者生前遗嘱的按遗嘱办理。    五、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按本通知规定办理。 (摘自区劳动厅《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的有关规定》(桂政劳险字〔1995〕23号)) 对广西地方规定不多了解,建议楼主去咨询下当地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