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经营者未按照与消费者的约定提供商品或服务的,应承担什么民事责?
对于经营者未按照与消费者的约定提供商品或服务的,应承担什么责任?
《保护法》第45条至47条,对于经营者在未按约定提供商品或服务的三种情况下,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作了规定:   关于"三包"商品的民事责任。本法第23条明确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或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责任的,应当按规定或约定履行,不得无故推拖或无理拒绝。对于经营者违反"三包"责任义务的,本法第45条对其承担的责任作了明确规定,即对国家规定或者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包修、包换、包退的商品,经营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或者退货在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下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者退货。对于包修、包换、包退的大件商品,消费者要求经营者修理、更换、退货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合理费用。   以邮购方式销售商品中的民事责任。本法第46条规定,经营者以邮购方式提供商品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货款;并应当承担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服务中的民事责任。本法第47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