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企业发放贷款,若到期90天后没收到利息,按实际收到的利息申报?
例:2001年3月31日定期贷款1500万元,贷款期限1年,年利息5.4%,该贷款至2002年6月30日仍未收回,商场也未支付利息 没收到利息,怎么还交营业税呢? 答案为什么是1500*5.4%除以4*6% ? 为什么还除4呢
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包括自营贷款和委托贷款,下同)后,凡在规定的应收未收利息核算期内发生的应收利息,均应按规定申报交纳营业税;贷款应收利息自结息之日起,超过应收未收利息核算期限或贷款本金到期(含展期)超过90天后尚未收回的,按照实际收到利息申报交纳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