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爱问知识人里的法律高手我的劳动合同是在2009年月12月31
我的劳动合同是在2009年月12月31日期满,并且一直在这个单位工作到四月份,但是单位一直到2010年3月29方和我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关系在2010年5月13日终止(因为5月13日在社保网注销我的名字),并在2010年5月20日经济补偿金给我。 本来单位须支付我的2010年1月-4月(2010年4月份的工资单位已支付给我了)的一倍工资。但是现在劳动仲裁只判了我单位支付我的2010年2月-3月29日的一倍工资。劳动仲裁说1月因为是单位自己在协商中,并没有证据说是和我在协商。 请问2010年1月
我的劳动合同是在2009年月12月31日期满,并且一直在这个单位工作到四月份,但是单位一直到2010年3月29方和我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关系在2010年5月13日终止(因为5月13日在社保网注销我的名字),并在2010年5月20日经济补偿金给我。 本来单位须支付我的2010年1月-4月(2010年4月份的工资单位已支付给我了)的一倍工资。但是现在劳动仲裁只判了我单位支付我的2010年2月-3月29日的一倍工资。劳动仲裁说1月因为是单位自己在协商中,并没有证据说是和我在协商。 请问2010年1月和4月的工资,单位难道不用支付别一倍的工资给我吗? 有的高手说只须支付4月一个月的两倍工资,有的高手却说1月和4月都要支付两倍的工资?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是在2009年月12月31日期满,是否续合同,应当协商解决。 既然没有协商,继续工作,视为新的劳动合同关系成立,用人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劳动合同,否则,支付劳动者双倍的工资。 也就是说,用人单位超过一个月的时间的部分,应当支付双倍的工资。即,自2月1日起至解除劳动合同之日的时间内,支付双倍的工资。 扣除一月份的协商、签订合同时间是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