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小区电力施工验收规范有那些
小区施工验收规范有那些
.基本要求 1.1凡变新建、改(扩)建、大修、小修、预试的一、二次设备的工作完成后,必须经过质量验收。设备验收工作结束后,应按照有关要求填写有关检修、试验记录,并履行相关手续。交接手续完备后,方能投入系统运行。 1.2.新建、改(扩)建设备的竣工验收,主变压器及35KV及以上主设备大修后竣工验收,变电站站长(专工)、值班负责人应参加验收。 1.3.验收前验收人员应首先弄清作业内容,确立验收项目及验收标准。 1.4.设备安装、检修在作业过程中需要中间验收时,作业单位应事先与变电站负责人制定有关中间验收项目,变电站指派合适人员跟踪完成,并做好记录。 1.5.新建、改(扩)建工程竣工验收,作业单位应向变电站移交有关资料,包括设备说明书、出厂试验记录、安装竣工图纸、安装记录及试验报告等有关技术资料,并填写有关检修、试验记录。设备大修后竣工验收,作业单位应移交大修、试验报告,并填写有关检修、试验记录。 1.6.验收过程中,变电设备操作应由运行人员进行,应对设备名称、编号、状态进行仔细确认,并严格进行监护。 1.7.新安装、大修后的变电设备,其防误闭锁装置必须完善并良好,否则不得投入运行。 1.8.验收时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暂时无沅处理,且不影响安全运行的,急需投入运行时,必须限期处理,经本单位主管领导批准方能投入运行。 1.9.交接验收后的新设备应调整至冷备用状态,所有保护自动化装置在停用状态。 1.10.新设备交接验收结束、办理交接手续后,应视作运行设备,交由运行人员管理,任何人不允许擅自改变交接后的新设备状态。新设备状态的改变、接地刀闸和接地线等作为交接班内容移交。 1.11.在新设备上的任何工作,必须履行正常的工作票手续,由运行人员许可、操作、验收及终结,工作人员必须填写有关记录。工作结束后,由运行人员将新设备恢复到工作前的冷备用状态。 1.12.新设备必须办理交接手续后方可进行与运行设备的接引工作。接引后的新设备(包括二次设备)应有可靠的防误措施,严防误分、误合或误投而造成事故。 1.13.新建、改(扩)建变电站的验收由集团公司、榆林供电局或工委组织、设备的大修、小修、预试工作的验收由榆林供电局或县局组织。 1.14.验收人员须经过安全知识培训并考核合格,验收工作负责应具备高级工及以上技术等级,验收人员应具备专业知识和良好的精神状态。 2. 工程管理 2.1 设计审查 2.1.1 各保线站运行维护单位应积极介入新建(改建) 线路工程的终勘定线、定位等工作,并应参加新建(改建)线路工程的设计审查、设备选型和招投标等工作。 2.1.2 运行维护单位应根据当地的运行经验和经济发展要求,向基建、设计单位提出合理的建议和要求。 2.2 质量管理 2.2.1 为保证新建(改建)线路工程的建设质量,各级线路专责人应积极配合或参与电力建设质量监督机构组织的质量监督活动。 2.2.2 新建(改建)线路工程应按照电力建设“四制”的要求管理。由监理工程师对工程的质量进行全过程监理,运行单位也应选派有经验的人员对工程进行质量检查和工程验收。 2.3 工程验收 2.3.1 各级生产管理部门、运行维护单位应积极参与由建设单位组织的工程验收。按照《35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和《110~500kV架空送电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规定,对工程做好中间验收及竣工验收。 对不符合设计、施工验收规范或不满足线路安全运行要求的项目,应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生产管理部门和运行维护单位有权暂不接收,直至满足规程和安全运行的要求为止。 2.3.2 运行维护单位应积极参加线路工程竣工验收会议,并对需要整改的项目,根据竣工验收实际情况和存在问题,按有关规程、规范的规定提出意见或建议,竣工验收会议纪要应记录其中。 2.4 工程启动投运 2.4.1 工程带电启动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承担线路维护的人员已配齐,并已准备好抢修手段。 线路上的障碍与临时接地线已全部拆除。 已向沿线发出带电运行通告。 带电前试验已完成。 工程的各种图纸、资料、试验报告齐全、合格。 2.4.2 启动试运行 系统调试完成后,对线路以额定电压冲击3次,并连续带电试运行不少于24h。 试运行结束后,如发现线路存在缺陷和异常情况,要组织人员进行消缺处理,并记录在案。 试运行结束后,如线路运行一切正常,由运行单位向线路调度部门提出线路正式加入运行的申请。 2.4.3 工程移交 工程在完成竣工验收、调试、试运行后,由建设单位向生产运行单位移交。线路的运行管理、安全保卫工作由线路运行单位负责。 工程的移交由建设单位办理移交证书,列出工程遗留问题处理单,明确移交工程范围、专用工器具、备品备件和工程资料清单。 工程资料的移交 1)施工单位在试运行后1个月内移交完毕。工程带电启动前需移交的部分应提前移交。移交资料包括设计、竣工图纸、设计变更、电缆清册、设备产品资料、合格证、工厂产品试验检验记录、工程材料质量证明及检验记录、隐蔽工程检查记录、接地电阻测量记录、弧垂记录、导线、避雷线压接管和补修管的位置及数量记录、工程质量检查及缺陷处理记录、工程试验报告和竣工图纸。 2)工程监理单位在试运行完成后1个月内移交全部监理认可文件。 3)系统调试单位在试运行完成后1个月内提供系统调试方案、调试报告和试运行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