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损害赔偿问题小王购买商品房一套,位于一楼,有一天,地下室共用
小王购买商品房一套,位于一楼,有一天,地下室共用通道内不知哪个住户放置的杂物不明原因着火,消防队将火扑灭,但公司及用户当时都没有申请火灾原因鉴定,现消防队已不能鉴定,事后小王经咨询,认为火灾对其一楼楼板的承重及寿命可能有影响,因而以物来公司未尽义务为由向物业公司索赔,物业公司拒绝,现小王已诉至法院,要求物业公司赔偿,此案法院要求小王对自己的损失申请鉴定,但小王不申请鉴定。此案怎么处理?
火灾原因的鉴定不是由什么单位或个人申请才进行的,而且火灾事故处理的必有程序。但确有因在救火当中现场被严重破坏无法查明事故原因和事故责任的情况。 在这这种情况下,可以适用民法的过错赔偿原则。 在本案中,共用通道应该归由物业公司管理,他们有责任及时发现并清除容易引发火灾的杂物而没有作为,这即为物业的过错,并且该过错与火灾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因此,本案中,物业公司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如果小王有权向物业公司索赔。如果物业拒绝赔偿,小王向法院起诉是正确的解决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