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经法规甲商场与一空调生产公司签订一份合同,合同规定该生产公司向
甲与一空调生产公司签订一份合同,合同规定该生产公司向商场供应空调机5000台,货款1500万元,由该商场贴上另一名牌空调机厂的商标对外销售,商场为此开具一张1500万元的汇票给空调机生产公司,空调机生产公司随后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某原料供应商.原料供应商汇票到期时向甲商场兑现时,遭商场拒付.理由是商场因冒充某名牌空调机厂的商标对外销售而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请问:甲商场与空调机生产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空调机生产公司将该汇票转让给原料供应商是否有效?为什么?甲商场拒付理由是否成立?
1,如果合同中有“由该贴上另一名牌空调机厂的商标对外销售的内容”等字样条款,那么根据合同法规定的无效合同界定中的“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者个人利益”的合同无效,因为这样损害了名牌空调机厂的利益。否则合同有效。 2,甲商场在出票时,并没有在票据注明“禁止背书转让”等字样 ,所以空调机生产公司将该汇票转让给原料供应商,是可以的。 3,甲商场拒付理由是不成立的,票据关系是无因关系,而且该原料供应商是支付了对价给空调机生产公司,不是因赠送、偷窃行为取得该票据。按照票据法的规定,行使抗辩权是有条件限制的这是因为票据抗辩与一般的民事抗辩有着很大区别。首先,在一般的民事关系中,民法上的抗辩,即使债权转让,债务人享有的抗辩权仍然可以对抗新的债权人。而相比之下,票据关系上的抗辩就不能这样随票据背书流通而继续对抗新的持票人。否则,票据就不可能进行流通,持票人不知道其收进的票据是不是有抗辩事由,担心自己的票据权利缺乏保证。为了保护持票人的合法权益,各国都规定了票据抗辩的“切断原则”,又称“票据抗辩的限制”。按照这一原则,票据债务人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不得对抗该持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