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我国商标法对注册商标的保护期限及其续展的规定。
我国1982年商标法对国内外注册商标人的专用权的有效期限作了统一规定,即商标法第23条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 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算。”关于注册商标的续展,商标法第24条规定:“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6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6个月的宽限期。宽限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该规定表明,在我国注册商标保护期届满前后,注册商标所有人均可申请续展注册,而且不受次数限制。第24条第2款规定:“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