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粮食加工企业,为一般纳税人,由于加工能力限制,将购进的粮食又?
一个加工企业,为一般纳税人,由于加工能力限制,将购进的粮食又委托给其他单位加工,收回后再出售,请问委托加工部分取得的进项税额能否抵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有关增值税政策规定:只要你单位能够正确核算进销项税额与应纳税额,有合法的委托加工合同(由你单位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可以凭取得的进项发票注明的进项税额抵扣委托加工部分的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