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时间中对于诉讼时效的处理问题,以及举证责任侵权索赔(非人身伤
侵权索赔(非人身伤害),比如甲方毁坏了乙方的林地,事过两年多,乙方想提出索赔,如果大家都讲事实的话乙方已过了诉讼时效,但乙方在诉讼中模糊了毁林的时间,声称是1年多前发生的,而甲方则称是两年多前的事情了,已经过了诉讼失效了。但任何人都只是陈述,而没有其他实质的证据证明具体毁林的时间和乙方知道被毁林的时间,但甲毁了乙的林地确是证据确凿,因为本该是乙的林地上建了甲的某些设施。请问这种情况下法官会怎么认定侵权发生的时间呢?会否以过了诉讼时效让乙方败诉呢? 也就是一个问题,如果双方都对侵权时间无法证明的情况下,但
··你说的情况看似简单,实际上比较复杂。 首先,是否过了诉讼时效,法院应当立案受理后查证,不能简单地不予立案。 其次,诉讼时效,是指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被侵权向法院起诉解决有胜诉可能的时间,否则,有起诉权,而丧失胜诉权,就是认栽了。 你说的情况,有证据问题,是可以查清和认定的。树林没有了,不好查,但,如果建筑物仍然存在,仍然处于侵权状态,诉讼时效没有中断,仍然是起诉时间的计算起点,完全可以起诉并胜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