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我可以要求支付08年2月至今的双倍工资吗?法律依据是什么?您
您好!我是一名国企职工,已经连续近14年单位从来未与我签定任何形式的劳动合同,现因用人单位为规避《劳动合同法》,于2007年9月份将我长期放假至今,其间没发生工资,只发最低保障金。
单位从来未与你签订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法》2008年1月1日前,是没有二倍工资的规定的,该规定是从《劳动合同法》2008年1月1日生效的,按此规定,用人单位超过一个月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就应当支付二倍的工资,即你可以请求单位支付从2008年2月1日到现在的二倍工资。 该具体规定是《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这里说的标准是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应当理解为当月工资的二倍。如果放假期间没有工资,那就是“零乘以任何数都等于零”了。但是,放假期最低应当支付最低保障工资。 如果相对于签订有劳动合同支付最低保障工资来说,没有签订合同的请求支付二倍的最低保障工资,我觉得并不为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