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不能要求原单位补缴吗本人02年9月份入职,但公司直到04年8
本人02年9月份入职,但公司直到04年8月才为本人购买,但咨询社保局时答复公司愿给谁买就给谁买,没买的也不可以要求补回,不知这样做是否合法?如果不合法,如何解决?
社会保险是强制险,对此《劳动法》有明确规定: “第七十条 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 第七十二条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其具体操作应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 第四条 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十条 缴费单位必须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保险费。 因此,“你02年9月份入职,但公司直到04年8月才为你购买社保”的做法,违反了上述规定。你有权要求公司为你补缴02年9月至04年7月间的社会保险金等。 解决的办法有两种: 1、直接要求公司按规定补缴; 2、向公司住所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裁决公司为你补缴02年9月至04年7月间的社会保险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