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公司签第二次合同到期,公司不在续签,怎么赔偿?第一次与公司签了
第一次与签了合同,(2004.1.1-2005.12.31), 第二次与公司签合同,(2006.1.1-2008.12.31) 公司现在不在续签合同(2008.12.31到期),请问应该怎么赔偿? 另如果公司辞退应该怎么赔偿?
公司现在不在续签合同(2008.12.31到期),请问应该怎么赔偿? 另如果公司辞退应该怎么赔偿? 楼主说说看?对劳动者而言,公司不再续签合同与公司辞退的区别在什么地方?我的感觉是一样的,即在劳动合同到期后,公司不愿意与劳动者保持劳动关系了,这属于到期终止劳动合同。 根据《》的规定,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就是说原来的合同是有效的,只是至2008年12月31日为止合同到期了而已。如果公司现在不愿意续签合同了,公司是应该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那么,补偿金数额是多少呢?《劳动合同法》第97条明确规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即:公司只需向劳动者给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而2008年之前的部分,按照当时的规定,合同终止依法不予经济补偿。 以下复北方狼网友: 合同到期终止与合同解除,其概念与内容肯定不同,作为执业律师知道这一点是起码的要求。但是,在本题有一个语境前提,就是楼主的合同今天就已经到期了,单位若不愿意继续履行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就属于一个到期终止的问题。而此时,楼主又问到若是公司辞退如何赔偿的情形,所以,我才告诉他,在这样的情况下,到期不再续签与他所谓的公司辞退是一样的情形,且明确告诉他这是属于到期终止合同,请北方狼不要误解。 附《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  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 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十八条 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