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百家争鸣中的法家是怎么起源的?法家的起源?
关于百家争鸣中的法家是怎么起源的?法家的起源?
法家   中国战国时期以法治为思想核心的重要学派。其思想先驱可追溯到春秋时的管仲、子产,实际创始者是战国前期的李悝、吴起、商鞅、慎到、申不害等。战国末期的韩非是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法家的代表著作有《商君书》和《韩非子》。法家内部虽有观点不同,但都主张以“法”治国。齐国法家主张法礼并重,先德后刑、因道生法;秦晋两国的法家则主张严刑峻法,反对礼义说教,专重于法、术、势,奖励耕战,富国强兵,力并天下。一般说来,商鞅重“法” ,申不害重“术”,慎到重“势”,韩非则将法、术、势糅合为一,吸收道家思想,将法治理论系统化。在政治上,他主张加强君主集权,剪除私门势力,“以法为教”,厉行赏罚,奖励耕战。在历史观方面,他提出“不期修古,不法常可”,“事异则备变”的观点。在上,认为“道”是万物发展的总规律,“理”是个别事物的特殊规律,强调人必须遵循客观的规律进行活动。在认识论方面,他提出“参验”的方法,以“功用”的实际效果检验人的言行正确与否。法家学派的法治理论对春秋战国之际进行封建化的改革以至秦始皇统一六国,建立中央集权的封建国家起了重大作用,并成为秦王朝的统治思想。西汉后,法家思想被儒家吸收,并入德刑并用的理论体系中,独立的法家学派逐渐消失。 -------------------------------------------------------------------------------- 法家,中国春秋战国以法治为核心的思想学派,否定世袭贵族天然传承的等级制度,认为“圣人苟可以强国,不法其故,苟可以利民,不循其礼。”(《史记·商君列传》),他们在政治实践中,奖励耕战,毁弃诗书,彻底与传统文化决裂,主张以法治国。在战国时代那种“捐礼让而贵战争,弃仁义而用诈谲,苟以取强而已矣”的殊死竞争的情况下,法家学派这种纯粹功利主义的思想体系在斗争中确实是实用的,秦的统一中国就是明证,而儒家那种固守传统的温和政治主张就未免显得有些“愚远而阔于事情”了(《史记·孟子苟卿列传》)。西汉后期,法家思想被“废黜百家独尊儒术”的儒家所吸收,并开始以儒法并用“儒表法里”的理论治理国家,独立的法家学派逐渐被排斥掉。有人认为法家代表了新兴地主阶级意识形态。 中国古代先秦诸子百家中主张“以法治国”的一个学派。法家很重视法律及其强制作用,对法学也最有研究,深入到了法理学的领域,并提出了一整套推行法治的理论和方法,为建立统一的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国家提供了理论根据。法家在法学上的造诣,对促进中国古代法学的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在同时期的中、外法律思想或法理学史上,都是不可多得的。另一方面,法家的法律思想也存在不少问题。主要表现在他们把法律的作用夸大到可以决定一切的高度,错误地认为只要加重轻罪的刑罚即能“以刑去刑”,忽视甚至完全否定道德教化的作用。   法家的代表人物多系当时著名的政治家、思想家或军事家。春秋时期的管仲是法家的先驱。战国初期的李悝、吴起,战国中期的商鞅、慎到、申不害,战国末期的韩非、李斯,是法家的主要代表。学术界一般称战国中期以前的法家为前期法家,战国末期的法家为后期法家。法家的主要代表都有本人或其后学所写的著作,但多已失传。保存下来比较完整的有《商君书》、《韩非子》。此外,还有经后人纂辑的《慎子》、《申子》等残篇和佚文。战国中、后期托名管仲的《管子》一书中也有齐国法家写的不少篇章,其价值不亚于《商君书》与《韩非子》,都是研究法家的基本著作。    法家的法律观  法家对法律的本质、起源、作用等基本理论问题都有自己独到的见解:   法律的本质  法家所讲的"法"在多数场合有其特定的含义,不同于一般所说的法律或法制。法家认为“法”既是国家制订的人人都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就应该是客观的、公平的。因此,他们往往把“法”比作度量衡,并从这一角度给“法”下过许多定义。如说:“尺寸也,绳墨也,规矩也,衡石也,斗斛也,角量也,谓之法”,“法者,国之权衡也”。这些定义都是强调“法”的客观性和平等性,实质上反映了新兴地主阶级要求在法律面前和贵族平等的思想。所以西汉的司马谈在《论六家要旨》中,把法家思想的特点概括为“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因而和维护礼治、主张别亲疏、殊贵贱的儒家形成了鲜明的对照。   法家认为,当时新兴地主阶级反对贵族垄断经济、政治利益的世袭特权,要求土地私有和按功劳与才能授官予爵等主张是公平的,而维护贵族世袭特权的“礼”则是不公平的。因此,应当按照新兴地主阶级的意志来立法,也只有这样立的法才能称“法”。由此可见,法家所讲的“法”,不是指一般的法律,而是指体现新兴地主阶级意志的法律。法家讲平等,也只是替当时作为平民的新兴地主阶级向贵族争平等。他们既不反对等级,也不反对特权,只是反对各级贵族世袭这种特权。因此,法家的“平等”即使在形式上也不同于后来资产阶级提出的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   法家把“法”说成是公平正直的,也是他们对法律本质的一种看法。他们认为法是为整个国家利益服务的,它高于包括最高统治者在内的所有社会成员的个人利益。他们称个人利益为“私”,整体利益为“公”,体现这种整体利益的“法”则为“公法”。“公”高于“私”,因而“法”也高于“私”,而且二者势不两立。他们认为“能去私曲就公法者,民安而国治。能去私行行公法者,则兵强而敌弱”,坚决反对“君臣释法任私”。   法家把体现新兴地主阶级意志的法看成是“公法”的观点,在法理学上显然已朝解决法律的本质问题前进了一步。但他们将本阶级的利益说成是全社会的整体利益,这又远远背离了法律的真正本质。   法律的起源  法家认为法律同国家一样,都是历史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人类社会在“民知其母而不知其父”的时候并没有国家和法律。后来由于人与人、族与族之间互相争夺,为了“定分”(或“明分”)“止争”(或“止暴”),需要“立禁”、“立官”、“立君”,才产生国家与法律。法家所谓“分”,即“作为土地货财男女之分”,主要指以土地私有制为基础的财产所有权。他们这种法律起源论不但完全排除了殷周以来的天命神权思想,而且由于和“定分止争”联系了起来,也就初步触及适应保护私有制需要的问题。他们并且指出国家和法律是在突破“亲亲而爱私”的氏族组织的情况下产生的。   在法家的法律起源论中,法律的产生既然在于“立禁”和“止争”,其本身也就具有强制性。他们甚至公开承认国家和法律(指刑法)就是“内行刀锯、外用甲兵”的暴力。但最后却把国家和法律的产生归功于“贤者”、“智者”,不可能认识也不可能承认国家与法律的阶级性。   法律的作用  法家是先秦最重视法律作用的一个学派。他们认为法律的首要作用即“定分止争”。慎到曾形象地说:“一兔走,百人追之;积兔于市,过而不顾。非不欲兔,分定不可争也。”《商君书·定分》也指出,如果“名分未定”,尧、舜、禹、汤等“圣人”都会象快马一样去追逐;如果“名分已定”,则“贫盗不取”。这种观点正是当时以土地私有制为基础的财产私有观念进一步发展的反映。法律的另一重要作用是"兴功惧暴"。“兴功”主要指“富国强兵”,是法家为了取得兼并战争的胜利,实现全中国统一的迫切要求。“惧暴”主要指压迫被统治者,使其不敢反抗。此外,法律还有“令人知事”即发布行政命令的作用。对于君主来说,法律又是“上之所以一民使下”的重要工具。《管子·七臣七主》曾将以上作用概括为“法者,所以兴功惧暴也;律者,所以定分止争也;令者,所以令人知事也。法律政令者,吏民规矩绳墨也”。   法家推行法治的理论  “以法治国”的“法治”是法家法律思想的核心,也是与儒家进行论争的焦点。法家是继墨家之后反对儒家最有力的一个学派。法家与儒家在政治法律思想上的对立主要就表现为“法治”与“礼治”、“德治”、“人治”的对立。法家的“法治”要求“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同维护贵族世袭特权的“礼治”是对立的。法家主张“不务德而务法”,认为只能“以力服人”,强调以国家暴力为后盾的法律的作用,同“以德服人”的“德治”是对立的。法家强调治国的关键是“法”而不是“人”,把“人治”说成是统治者随心所欲的“心治”或“身治”。《慎子·君人》说:“君人者舍法而以身治,则诛赏夺与从君心出矣。然则受赏者虽当,望多无穷;受罚者虽当,望轻无已。君舍法而以心裁轻重,则是同功而殊赏,同罪而殊罚也,怨之所由生也。”《韩非子·用人》也说:“释法术而任心治,尧不能正一国。”这些都是同“人治”对立的。   为了反对“礼治”、“德治”、“人治”,替“法治”辩护,法家提出了以下两种理论:①“好利恶害”的人性论。法家认为人都有“好利恶害”,或“就利避害”的本性。《管子·禁藏》说:“夫凡人之情,见利莫能勿就,见害莫能勿避。”《商君书·错法》也说:“人君(生)而有好恶,故民可治也。”正因“人情好爵禄而恶刑罚”,故只能用赏罚的法律手段而不能用仁义恩爱来进行统治。②“法与时转则治”的历史观。法家认为人类历史是向前发展的,一切法律和制度都必须随着历史的发展而相应变化,不能复古倒退,也不能固步自封。商鞅在秦国主持变法,首先提出了“不法古、不修今”的口号,批驳守旧派“法古无过,循礼无邪”的观点。韩非说:“法与时转则治,治与世宜则有功”,“时移而治不易者乱”。他把言必称尧、舜,“欲以先王之政,治当世之民”的儒家讽刺为“守株待兔”的蠢人。法家这种历史观,是为变“礼治”为“法治”服务的。   法家推行法治的方法  其要点如下:   “以法为本”  实行法治首先必须有“法”,而且必须“以法为本”。但立法者绝不可随意立法,而应遵循以下原则:①必须“当时而立法”。即必须适应时代要求制订奖励耕战、富国强兵的法令。②必须“因人情”,使“令顺民心”。实质是指必须合乎好利恶害的新兴地主阶级的意志。③必须考虑“人力之所能为”,“毋强不能”。否则“令于人之所不能为”则“其令废”,“使于人之所不能为”则“其事败”。因此,统治者不能贪得无厌,立禁太多。    使法令成为人们言行的唯一标准  法令制订以后,要想法令得以贯彻并为人人所遵守,就得使法令成为判断是非功过、行赏施罚的唯一标准。为此,法家要求:①立法之后,必须以成文的形式布之于百姓,使“万民皆知所避就”,使“吏不敢以非法遇民,民不敢犯法以干法官”,以利于防止官吏罪刑擅断,并防止罪犯法外求情。②法令必须统一,不能政出多门,立法权必须全部收归君主。但君主的法令要有相对的稳定性,不能朝令夕改。如果“号令已出又易之”,“刑法已错(定)又移之”,“则庆赏虽重,民不劝也;杀戮虽繁,民不畏也”。因此韩非说:“法莫如一而固”。③必须使法令具有绝对权威。韩非说:“明主之国,令者,言最贵者也;法者,事最适者也;言无二贵,法不两适。故言行而不轨于法令者必禁。”法令不但高于一般臣民,而且高于君主本人,“不为君欲变其令,令尊于君”。商鞅说:“法之不行,自上犯之。”但法家打击的矛头并不是君主,而是那些敢于坏法的贵族、大臣。他们还主张“禁奸于未萌”,要求“以法为教”,“以吏为师”;一切与法令不合的仁义道德、诗、书、礼、乐都得禁止。   善于运用赏罚  法家从其“好利恶害”的人性论出发,认为行赏施罚是贯彻法令的唯一有效手段,不过赏罚必须善于运用,其要点有:①“信赏必罚”,厚赏重罚。“信赏必罚”是为了取信于民。“民信其赏,则事功成;信其罚,则奸无端”。“信赏必罚”还包含“去私”的内容:“罚不讳强大,赏不私近亲”;不论贵族、平民,“有过不赦,有善不遗”。从“必罚”出发,法家坚决反对赦罪和减免刑。一再强调“不宥过,不赦刑”或“不赦死,不宥刑”;“赦死宥刑”,“社稷将危”。法家还进一步要求“赏厚而信,刑重而必”。韩非说:“赏厚则所欲之得也疾,罚重则所恶之禁也急。”厚赏重罚还可以扩大影响,“重一奸之罪而止境内之邪”;厚赏则“非独赏功也,又劝一国”,“是报一人之功而劝境内之众也”。②“赏誉同轨,非诛俱行”。法家认为社会舆论的誉毁必须与法律的赏罚相吻合。慎到说:“士不得背法而有名。”韩非说:“赏者有诽焉不足以劝,罚者有誉焉不足以禁”,因而要求“赏誉同轨,非诛俱行”,使“有重罚者必有恶名”。只有这样才能禁止人民犯罪。也正是为了做到这一点,法家主张“以法为教”,实行文化专制。③刑多赏少和轻罪重罚。前期法家中,商鞅一派以主张重刑著称。《商君书·赏刑》说:“禁奸止过,莫若重刑。”他们的“重刑”有其特定含义:一是与赏相对,在数量上应该“刑多而赏少”,只赏有功于农战和告奸的人,反对滥赏;后来又发展到取消赏,认为“赏善之不可也,犹赏不盗”;“故善为治者,刑不善而不赏善,故不刑而民善”。二是加重轻罪的刑罚,并从而提出了“以刑去刑”的理论。《商君书·靳令》说:“行罚,重其轻者,轻者不至,重者不来,此谓以刑去刑,刑去事成。”法家的“以刑去刑”不但反对重罪轻判,也反对罪刑相称的“重重而轻轻”。他们认为要想“去刑”,就必须重轻罪而不能就事论事地“重重而轻轻”,并且宣称轻罪重判可以“不刑而民善”,因而提出“德生于刑”和“以战去战,虽战可也;以杀去杀,虽杀可也;以刑去刑,虽重刑可也”的主张。   法家的“以刑去刑”,是建立在抽象的好利恶害的人性论基础上的,完全撇开了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和阶级斗争的实际来谈法律问题。   法、势、术结合  在前期法家中,商鞅、慎到、申不害分别以重法、重势、重术著称,各成一派。齐国法家在《管子》书中已初步提出三者必须结合的意见,韩非发展了这种思想,强调必须“以法为本”,使法、势、术三者紧密结合,才能实现“法治”。因而他提出:①“抱法处势则治”。“势”指权势。韩非曾引慎到的话说:“贤人而诎于不肖者,则权轻位卑也;不肖而能服于贤者,则权重位尊也。尧为匹夫,不能治三人,而桀为天子,能乱天下,吾以此知势位之足恃,而贤智之不足慕也。”韩非认为君主如果无“势”,既不能发号施令,又不能行赏施罚,根本谈不上法治,他主张法、势结合,认为有势无法,只能是人治。因此,必须“抱法处势”。他还强调“势”必须由君主“独擅”。②法、术“不可一无”。“术”指君主掌握政权、贯彻法令的策略和手段。主要在于维护君主专制,预先觉察和防止贵族、大臣篡权夺位和阳奉阴违。韩非特别重视法与术的结合,认为法与术都是帝王“不可一无之具”。   韩非提出的必须“以法为本”,使法、势、术相结合的主张,是先秦法家思想的总结和归宿,其目的在于论证新兴地主阶级要想实现自己的统治(“法治”),就必须建立起统一的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政权。后来的秦王朝就是按照这一模式开创的。   先秦法家的法律思想,虽然为繁荣古代法学作出了贡献,但其中也有不少糟粕。而且他们的“法治”是封建君主专制政体下的“法治”。尽管他们说维护君权的目的是为了实行“法治”,即所谓“君尊则令行”;但君主既然手执太阿,有权立法也有权废法,即便随意立法也不受任何法律的限制,对此,法家只能晓之以利害。因此法家的“法治”根本不同于后来资产阶级提出的与民主制相联系的“法治”。 代表人物 春秋时 管仲 子产 战国时 慎到 韓非 商鞅 李斯 申不害 吴起 李悝 代表著作 《商君书》 《韩非子》 补充 法家,中国春秋战国时代一个以法治为核心的思想学派。这个学派否定了世袭贵族天然传承的等级制度,认为“圣人苟可以强国,不法其故,苟可以利民,不循其礼。”(《史记•商君列传》)他们在政治实践中,奖励耕战,毁弃诗书,彻底与传统文化决裂,主张以法治国。 这种流派主要盛行于战国时的韩、魏、赵三国,而早期的法家学派人物亦来自这三国,如商鞅来自魏国、申不害来自韩国、慎到来自赵国等。法家中有三个学派:慎到重“势”、申不害重“术”,商鞅重“法”,这些学派思想由韩国人韩非子集以大成,构成法家思想的终极核心。 法家这种学说乃一种纯功利主义的思想体系,内容核心主要是针对君主如何加强统治。在战国时代那种“捐礼让而贵战争,弃仁义而用诈谲,苟以取强而已矣”的殊死竞争的情况下,法家这种思想在斗争中确是相当实用,如秦统一六国就是明证,而儒家那种固守传统的温和政治主张就未免显得有些“愚远而阔于事情”了(《史记•孟子荀卿列传》)。西汉后期,法家思想被“废黜百家独尊儒术”的儒家所吸收,并开始以儒法并用“儒表法里”的理论治理国家,独立的法家学派逐渐被排斥掉。 有人认为法家代表了新兴地主阶级意识形态。 法家是先秦诸子中对法律最为重视的一派。他们以主张“以法治国”的“法治”而闻名,而且提出了一整套的理论和方法。这为后来建立的中央集权的秦朝提供了有效的理论依据,后来的汉朝继承了秦朝的集权体制以及法律体制,这就是我国古代封建社会的政治与法制主体。 法家在法理学方面做出了贡献,对于法律的起源、本质、作用以及法律同社会经济、时代要求、国家政权、伦理道德、风俗习惯、自然环境以及人口、人性的关系等基本的问题都做了探讨,而且卓有成效。 但是法家也有其不足的地方。如极力夸大法律的作用,强调用重刑来治理国家,“以刑去刑”,而且是对轻罪实行重罚,迷信法律的作用。他们认为人的本性都是追求利益的,没有什么道德的标准可言,所以,就要用利益、荣誉来诱导人民去做。比如战争,如果立下战功就给予很高的赏赐,包括官职,这样来激励士兵与将领奋勇作战。这也许是秦国军队战斗力强大的原因之一,灭六国统一中国,法家的作用应该肯定,尽管它有一些不足。 法家的思想简略介绍如下: 反对礼制 法家重视法律,而反对儒家的“礼”。他们认为,当时的新兴地主阶级反对贵族垄断经济和政治利益的世袭特权,要求土地私有和按功劳与才干授予官职,这是很公平的,正确的主张。而维护贵族特权的礼制则是落后的,不公平的。 法律的作用 第一个作用就是“定分止争”,也就是明确物的所有权。其中法家之一慎到就做了很浅显的比喻:“一兔走,百人追之。积兔于市,过而不顾。非不欲兔,分定不可争也。”意思是说,一个兔子跑,很多的人去追,但对于集市上的那么多的兔子,却看也不看。这不是不想要兔子,而是所有权已经确定,不能再争夺了,否则就是违背法律,要受到制裁。 第二个作用是“兴功惧暴”,即鼓励人们立战功,而使那些不法之徒感到恐惧。兴功的最终目的还是为了富国强兵,取得兼并战争的胜利。 “好利恶害”的人性论 法家认为人都有“好利恶害”或者“就利避害”的本性。像管子就说过,商人日夜兼程,赶千里路也不觉得远,是因为利益在前边吸引他。打渔的人不怕危险,逆流而航行,百里之远也不在意,也是追求打渔的利益。有了这种相同的思想,所以商鞅才得出结论:“人生有好恶,故民可治也。” “不法古,不循今”的历史观 法家反对保守的复古思想,主张锐意改革。他们认为历史是向前发展的,一切的法律和制度都要随历史的发展而发展,既不能复古倒退,也不能因循守旧。商鞅明确地提出了“不法古,不循今”的主张。韩非则更进一步发展了商鞅的主张,提出“时移而治不易者乱”,他把守旧的儒家讽刺为守株待兔的愚蠢之人。 “法”“术”“势”结合的治国方略 商鞅、慎到、申不害三人分别提倡重法、重势、重术,各有特点。到了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韩非时,韩非提出了将三者紧密结合的思想。法是指健全法制,势指的是君主的权势,要独掌军政大权,术是指的驾御群臣、掌握政权、推行法令的策略和手段。主要是察觉、防止犯上作乱,维护君主地位。 法家思想和我们现在所提倡的民主形式的法治有根本的区别,最大的就是法家极力主张君主集权,而且是绝对的。这点应该注意。法家其他的思想我们可以有选择地加以借鉴、利用。由柳洪平创建。 b]韩非子有两个解释,一指人物战国末期韩国的哲学家、法家学家韩非;二指一本书,也就是韩非的作品《韩非子》 韩非(约前280-前233),是战国末期韩国[今河南新郑]的贵族,“喜刑名法术之学”,后世称他为韩非子。有人说他口吃! 他和李斯都是荀子的弟子。当时韩国很弱,常受邻国的欺凌,他多次向韩王提出富强的计策,但未被韩王采纳。韩非写了《孤愤》《五蠹》等一系列文章,这些作品后来集为《韩非子》一书。秦王嬴政读了韩非的文章,极为赞赏。公元前234年,韩非作为韩国的使臣来到秦国,上书秦王,劝其先伐赵而缓伐韩。李斯妒忌韩非的才能,与姚贾一道进谗加以陷害,韩非被迫服毒自杀。 韩非注意研究历史,认为历史是不断发展进步的。他认为如果当今之世还赞美“尧、舜、汤、武之道”“必为新圣笑矣”。因此他主张“不期修古,不法常可”“世异则事异”“事异则备变”(《韩非子 ž 五蠹》),要根据今天的实际来制定政策。他的历史观,为当时地主阶级的改革提供了理论根据。 韩非继承和总结了战国时期法家的思想和实践,提出了君主专制中央集权的理论。他主张“事在四方,要在中央;圣人执要,四方来效”(《韩非子 ž 物权》),国家的大权,要集中在君主(“圣人”)一人手里,君主必须有权有势,才能治理天下,“万乘之主,千乘之君,所以制天下而征诸侯者,以其威势也”(《韩非子 ž 人主》)。为此,君主应该使用各种手段清除世袭的奴隶主贵族,“散其党”“夺其辅”(《韩非子 ž 主道》);同时,选拔一批经过实践锻炼的封建官吏来取代他们,“宰相必起于州部,猛将必发于卒伍”(《韩非子 ž 显学》)。韩非还主张改革和实行法治,要求“废先王之教”(《韩非子 ž 问田》),“以法为教”(《韩非子 ž 五蠹》)。他强调制定了“法”,就要严格执行,任何人也不能例外,做到“法不阿贵”“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韩非子 ž 有度》)。他还认为只有实行严刑重罚,人民才会顺从,社会才能安定,封建统治才能巩固。韩非的这些主张,反映了新兴封建地主阶级的利益和要求,为结束诸侯割据,建立统一的中央集权的封建国家,提供了理论依据。秦始皇统一中国后采取的许多政治措施,就是韩非理论的应用和发展。 《韩非子》是战国末期韩国法家集大成者韩非的著作。 《韩非子》一书,重点宣扬了韩非法、术、势相结合的法治理论。韩非“法”“术”、“势”相结合的理论,达到了先秦法家理论的最高峰,为秦统一六国提供了理论武器,同时,也为以后的封建专制制度提供了理论根据。 韩非的朴素辩证法思想也比较突出,他首先提出了矛盾学说,用矛和盾的寓言故事,说明“不可陷之盾与无不陷之矛不可同世而立”的道理。 值得一提的是,《韩非子》书中记载了大量脍炙人口的寓言故事,最著名的有“自相矛盾”、“守株待兔”、“讳疾忌医”、“滥竽充数”、“老马识途”等等。这些生动的寓言故事,蕴含着深隽的哲理,凭着它们思想性和艺术性的完美结合,给人们以智慧的启迪,具有较高的文学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