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会计高手帮忙!劳务公司会计处理与纳税?我公司为建筑劳务公司.一
我公司为建筑劳务公司.一项由总包方承接,总包再将其中的劳务一块分包给我公司即建筑劳务公司。总包付给我的工程款包括给民工的工资和管理费两块。给民工的工资直接付给民工,管理费就是我公司的收入。在申报营业税时按收到的总工程款扣除民工工资作为计税收入交营业税,那发票可不可以也只开管理费部分?所得税是核定征收,征收率10%,要求按全部劳务收入征收,我收到的管理费只有1%,如果按全部工程款10%作收入交所得税太多了。收入如何能少做一点?会计处理上只将管理费确认为收入,将民工工资作为代付项目挂其他应付款行吗?这样做所得
有可能吗? 按规定,你应该按全部收入计算税,包括给民工的工资。 所得税既然是核定的,那自然也要包括给民工的工资,因为核定收入征收,税务机关就人为你成本不真实才这么定的。 会计上你喜欢怎么弄就怎么弄,公司的经营者、股东没有意见就行,但纳税方面不行,必须按规定进行纳税。 所以你要会计处理上“只将管理费确认为收入,将民工工资作为代付项目挂其他应付款”是可以的。 但税法上不行!你这么处理是违法税法规定的。 当然,你要这么处理,没人阻拦你,但后果嘛,这就好说了。 你对这文件的理解可能有问题: 这文件是有这规定,但前提是相同业务的总、分包,比如说,建筑业的总、分包,设计服务的总、分包,旅游业、联运业等这些行业都在把业务分下去的时候都可以扣除成本,但负有扣缴义务。 即使你符合这些分包条件,但总包人只负责缴纳:总价款-分包价款后剩下部分的税款,而分包人负责自己分包的部分。说个有数字的例子可能比较清楚 A工程造价100万,甲为总承包人,乙为劳务承包人,劳务承包费30万,管理费10万,剩下的60万甲自己负责,那各方纳税是: 甲:自己缴纳60×5%=3万 乙:自己缴纳40×5%=2万 甲呢,还有负责把乙需要缴纳的2万税款进行扣缴 同样的,乙如果把30万分给民工,而民工如果作为一个承包者来承包的话,那由民工们负责缴纳这税款,而乙就有责任扣缴这部分的税款,但现在乙是作为劳务费给民工的,那就相当于乙雇用这些民工,双方是雇用关系,不是分包关系,民工们不会去缴纳这税款的,他们也不是这项目的纳税义务人,因此这税款就由乙来负担了。 如果你说甲按总包缴纳营业税的话,这有可能吗?他们自然不会负担不属于自己的税款,最终要找你要的,他们也会看这文件的。 以上是对营业税的,而对所得税,查验征收本来就适用那些成本不真实的企业,自然不会管你取得的收入用在哪了,而且会计上确认收入本来和税法上确认收入就有可能不一样的,会计确认收入更多的趋向于以支配额的才算收入,而税法确认收入以劳务、业务成立后资金流量确认收入。 而且,你现在认定收入是扣除了成本,那和查账征收的应税所得额更加接近了,但你并不是查账征收的纳税人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