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射幸合同合同的分类,请解释这一类型的合同。
的分类,请解释这一类型的合同。
所谓“射幸”,即“侥幸”,它的本意是碰运气的意思。是指当事人一方是否履行义务有赖于偶然事件的出现的一种合同。这种合同的效果在于订约时带有不确定性。合同是射幸合同的一种,在合同的有效期间,如发生保险标的的损失,则被保险人从保险人那里得到的赔偿金额可能远远超出其所支出的保险费,反之,如果无损失发生,则被保险人只能付出保费而无任何收入。 射幸合同属于民事合同中的一种,它属于双务合同的范畴,也即缔约双方负有相互给付的义务。一是射幸合同的交易对象是“幸运”或者说是“希望”,交易的标的物在合同缔结时尚不实际存在,所存在的只是获得该标的物的或然性,或者说取得该标的物的希望。二是射幸合同成立的特殊性,与附条件的各类合同不同,射幸合同成立即生效,附条件的民事合同需等条件成就与否才决定合同的效力,射幸合同当事人不得因交易标的物的未出现或者灭失而提出反悔或者撤销合同的要求。三是射幸合同双方承受的风险不平衡。比如与射幸合同有关的买卖活动,显然是一种卜测不定的的买卖。它要求买者支付价款,即便任何期望均未出现”。四是射幸合同等价有偿的相对性,民事合同一般贯彻等价有偿的民法基本原则,普通的交换合同正是如此。而射幸合同在这一点表面上看起来似乎与等价有偿原则背道而驰,因为一方当事人支付代价最终或者“一本万利”,或者毫无所得。其实射幸合同就单个而言往往如此,就全体而言则依然超脱不了报偿与付出对等的“藩篱”。五是射幸合同严格的适法性和最大诚信性,正因为射幸合同具有机会性和偶然性的特征,才使射幸合同当事人之间容易作出有违公序良俗的协议,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讲,射幸合同比其它合同具有更为严格的适法性,必须严格依法订立和履行。 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是否合法,取决于主体适格、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和内容是否合法三个要件。射幸合同作为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其合法性也必须具备上述三大要件。前两个要件的满足对于射幸合同来说并非合法性障碍,射幸合同的合法性诉求在于其作为一种合同类型能否得到法律的认可,在于其标的即内容是否合乎法律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7条“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第58条“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这就是所谓的民法的公序良俗原则。尊重公序良俗是人们行为的道德标准,由于其能弥补法律的局限性和符合法律正义规范价值目标,因而常在各国的民法中得到确立而具有法律规范意义。因此,任何民事法律行为都不能有违公序良俗,否则法律将作出否定性评价。当然,在我国对射幸合同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只要射幸合同不违背公序良俗,就能获得法律上的正当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