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车保险问题:如果真的发生了被盗被抢,保险公司的赔付额是否严格?
按,不过你要认真阅读条款,特别是赔偿处理部分,注意有免赔率的规定: 第七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索赔时,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保险单; (二)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明;被保险人与车主不一致的,应提供被保险人与车主关系证明; (三)驾驶人驾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购车发票等机动车来历证明、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车钥匙; (四)报案回执、案件未侦破及车辆未寻回证明、养路费报停证明; (五)车辆管理所已根据刑侦部门提供的情况,在其计算机登记系统内记录,并停止办理保险车辆各项登记的证明; (六)其他能够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第八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车辆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 第九条 保险车辆发生本条款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保险事故,本保险赔偿时实行20%的绝对免赔率。 第十条 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被保险人如不能提供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购车发票等机动车来历证明、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的,每缺少一项,另增加0.5%的绝对免赔率;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原配的全套车钥匙缺失的,另增加5%的绝对免赔率。 第十一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车辆实际行驶区域超出保险单约定范围的,增加10%的绝对免赔率。 第十二条 投保人在投保时可指定驾驶人或不指定驾驶人,并执行相应的费率。 指定驾驶人的,投保人应如实告知指定驾驶人的相关信息,包括驾驶人姓名、性别、年龄、准驾车型、初次领取驾驶证时间、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号码等。 指定驾驶人的保险车辆,由非指定驾驶人驾驶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或投保人提供的指定驾驶人的信息不真实的,赔偿时增加5%的绝对免赔率。 第十三条 保险车辆发生本条款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保险事故,保险人按以下规定负责赔偿: (一)保险车辆的保险金额高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 赔款=出险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1-绝对免赔率) (二)保险车辆的保险金额等于或低于出险时的实际价值: 赔款=保险金额×(1-绝对免赔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