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没有申请办理综合工时工作制和实行轮流休息制应承担什么样的?
用人单位(甲方)同劳动者(乙方)在劳动合同文本中第三项这样约定: 1、工作时间:乙方的岗位实行综合工时工作制;2、甲方保障乙方享有休息休假权利,根据行业的特点实行轮流休息制。 请问:这里的综合工时工作制和实行轮流休息制: 1、用人单位如果没有到本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理《关于部分员工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请示》,用人单位应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2、用人单位侵害了劳动者的哪些合法权益? 3、用人单位同劳动者签订这样的劳动合同是否合法、有效?
你好,1只要没有经过劳动部门的审批,就不能实行综合计算工时。 2.侵犯了劳动者休息的权利 3用人单位签订的这样的合同,依然按照标准工作时间计算,超过的就按照加班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