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以后,公司要求我必须要处理以前的材料问题.我于2010年5月
我于2010年5月20日提出离职申请,并在2010年5月20日和6月3日之间,在兰 州办事处和公司办理了离职交接手续,公司出具了离职证明. 2010年7月3日,我接到原公司总经理电话,要求我必须处理以前的西安地区 材料问题(材料出入达20万). 2009年5月7月到2010年2月7日,公司将我调动到公司西安办事处做工程管 理,2月7日,我返回成都过年,工作暂时交由A同事处理(含材料调动及工程管理, 并且有材料调动未告知我).年后,公司进行人员调整,将我调整到新疆做项目经
首先,你的离职属于协商离职,员工提出离职申请,公司批准并已开具离职证明,那么你与公司的劳动关系已经正式终止。基于这一点公司拖欠你的工资违反劳动法,如果延期超过一个发薪周期(一般指一个月)而未做出书面说明的话,你可以去当地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 另外,如果你与公司未签订其他相关协议,并且已完成公司要求的交接手续,那么之前的遗留问题,我个人认为,你并无义务前往协助处理,当然出于人情又是另一码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