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权代理,则法律行为后果由“行为人”承担,这里的行为人是指“代理?
无权代理,则行为后果由“行为人”承担,这里的行为人是指“代理人”还是指“第三人”啊?
无权代理是指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的名义进行代理活动的民事行为,它包括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无权代理经被代理人追认可以产生代理效果。 无权代理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无权代理还包括表见代理,在前面所说的三种情况下,后果由代理人(即以他人名义实施行为的人)承担。如果是表见代理的话就由被代理人承担。 表见代理是指代理人虽不具有代理权,但是具有代理关系的某些表面要件,并且这些表面要件足以使无过错的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由于表见代理中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在客观上存在使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情况,且第三人有正当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因此可以向被代理人主张代理的效力。如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以其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而不作否认表示的,第三人便有理由相信代理人有代理权。因此该种附合表见代理条件的无权代理应是有效的。 《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视为无效。”首次在法律上提出了表见代理制度